索引号: 8410821/202311-00025 主题分类: 重大民生信息
发布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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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13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7号)

2023-11-20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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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3批次不合格产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油市渝福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刀削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渝福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刀削面”(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3-06-05)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江油局)于2023年8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渝福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减轻处罚。江油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9月2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62.90元;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渝福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鲜刀削面”“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是因为生产过程监督力度不够。江油局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江油市渝福佳面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将生产的鲜面条、抄手皮、饺子皮、干面送检,结论均合格。

二、江油市厚坝镇吴璋旭副食店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厚坝镇吴璋旭副食店销售的“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52vol%; 购进日期:2022-11-25)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厚坝镇吴璋旭副食店销售的“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56%vol;购进日期:2022-11-25)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局于2023年8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厚坝镇吴璋旭副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江油局于2023年9月19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粱酒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6%vol高粱酒20升、52%vol高粱酒15升;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厚坝镇吴璋旭副食店销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是进货时未严格查验供货方并索要资质证照和检验报告。江油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江油市厚坝镇吴璋旭副食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家食品店销售的散装白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1.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家食品店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44%vol;购进日期:2023-06-04)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2.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家食品店销售的“散装白酒”(规格型号:散装50%vol;购进日期:2023-01-25)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家食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之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江油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散装白酒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50%vol散装白酒10斤、44%vol散装白酒12斤;处罚款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家食品店经营的散装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合格是因为进货时未严格查验供货方并索要资质证照和检验报告。江油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家食品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多华副食店销售的干黄笋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多华副食店销售的“干黄笋子”(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5-25)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江油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多华副食店销售的“干黄笋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江油局于2023年9月22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干黄笋子”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黄笋子”2.4kg;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多华副食店销售的“干黄笋子”“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是进货时未严格查验及索票索证制度。江油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江油市二郎庙镇何多华副食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绵阳市涪城区蒋素碧干杂店销售的泡红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蒋素碧干杂店销售的“泡红椒”(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15)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涪城区局)于2023年6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蒋素碧干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7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蒋素碧干杂店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蒋素碧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绵阳市涪城区九妹干杂店销售的泡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九妹干杂店销售的“泡姜”(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4-20)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3年6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九妹干杂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涪城区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于2023年7月7日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九妹干杂店今后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九妹干杂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川百惠超市销售的手工小麻花(红糖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川百惠超市销售的“手工小麻花(红糖味)”(规格型号:240克/盒;购进日期:2023-04-12)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川百惠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3年8月22日对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川百惠超市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8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丰谷川百惠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八、绵阳市涪城区大正好超市御旗路店销售的甜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绵阳市涪城区大正好超市御旗路店销售的“甜馒头”(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3-06-30)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涪城区局于2023年7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绵阳市涪城区大正好超市御旗路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涪城区局于2023年10月8日对其作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涪城区局要求绵阳市涪城区大正好超市御旗路店不得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今后严格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涪城区局于2023年8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绵阳市涪城区大正好超市御旗路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九、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高粱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高粱酒”(规格型号:散装62%vol;购进日期:2016-05-21)被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三台县局)于2023年5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处理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三台县局于2023年8月7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05.00元;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高粱酒无法提供购进票据和检验报告。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将剩余的高粱酒进行了销毁。三台县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台县局于2023年7月3日组织复查验收,四川省红粮液酒业有限公司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十、三台县立源纯净水厂生产的鲁班湖包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三台县立源纯净水厂生产的“鲁班湖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3-06-05)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三台县局于2023年7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三台县立源纯净水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项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时参考《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三台局于2023年9月11日对其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62.00元;罚款:4800.00元。

2.排查整改复查

经调查,三台县立源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是生产管道老化导致。当事人于2023年7月将整改之后生产的第一批包装饮用水送去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

十一、梓潼县黎雅镇惠星超市销售的不二脆点心面(南美鲜虾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1批次在梓潼县黎雅镇惠星超市销售不二脆点心面(南美鲜虾味)(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3-05-17)。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情况

梓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梓潼县局)于2023年7月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梓潼县黎雅镇惠星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料,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梓潼县局于2023年9月27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复查

梓潼县局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下架召回,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完善进货台账,确保购进的食品合规合法。

梓潼县局已于2023年9月27日组织复查验收,梓潼县黎雅镇惠星超市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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