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821/202210-00003 主题分类: 规划信息
发布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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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 试点工作方案

2022-07-28 09:50文章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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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以及进一步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有效推进全市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促进全市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件)《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川市监办〔2020〕115号,以下简称:省局115号文件)《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提升电梯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依法落实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各方责任,着力提升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检验检测安全把关能力,构件多元共治体系,严守电梯安全底线,不断提升电梯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提升维保质量。聚焦电梯维护保养质量不高、以修代保、挂靠作业等恶性竞争问题,以确保电梯运行安全为目标,推动电梯维护保养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护保养转变,形成以维护保养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引导从业单位提升优质高效的维保服务。

2.压实主体责任。聚焦消除电梯因制造、安装缺陷引发的原生隐患,通过优化选型配置、强化质量追溯、品牌信用公示等手段,督促电梯生产单位落实电梯产品质量安全首负责任;聚焦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管理不到位、维保监督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使用单位充分发挥在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等工作中的自主权,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使用安全首负责任。

3.突出安全把关。聚焦检验检测不及时、安全把关作用不明显等问题,进一步明确电梯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提升检验检测质量,保障电梯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4.推动综合施治。坚持系统思维,实施综合治理,推动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区综治、小区自治、群众参与的电梯治理体系。以信用管理为主要手段,加大电梯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和公示力度;以电梯安全基础责任保险为主要险种,推行统保模式,减负降费提高保险覆盖率。

5.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推行信用管理,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电梯全生命周期追溯体系为核心,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委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综合协调。(见附件6)

三、试点范围

1.科技城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仙海区、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

2.鼓励其他县、市、区(园区)和电梯维保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四、试点任务

(一)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

全面实施“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推行基于维保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自我声明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突出以困人率、故障停梯时间、救援响应及完成时间、检验不合格项次为主要指标,优化电梯维保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机制,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护保养过程”向“重维护保养效果”转变。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况,以全生命周期安全最大化和成本最优化为目标,科学确定现场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稳步推进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实施按需维护保养的电梯,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推广“物联网+维保”。大力推广电梯装设基于物联网的远程监测系统,由维保单位依据实时线上检查和监测维护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大程度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1.参与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1)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健全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2)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3)近两年管理的电梯未发生安全事故。

2.参与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1)具有电梯制造或电梯安装(含修理)许可资质,且资质在有效期内;

(2)具有电梯物联网在线远程监测管理系统(必须符合《基于物联网的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监测系统的通用要求第一部分: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T/CEA701-2019)以及省局115号文件相关要求),且须具有电梯型式试验资质的机构安全评价合格后才能参加按需维保试点,能够实时在线监测试点电梯运行状况,并能将电梯故障、困人等数据信息传输到绵阳市“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

(3)具有全程记录维保工作的视频设备,且最近一次维保工作记录视频保存时间应大于维保周期;

(4)有不低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维护保养质量要求;

(5)近两年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

3.参与试点电梯应满足的条件。

(1)参与试点的电梯应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2)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3)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且在有效期内;

(4)已实施在线监测;

(5)已纳入“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

4.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程序

    (1)物业管理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商定维护保养项目、周期、标准、服务质量等事项,签订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填写《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附件1)、《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电梯清单》(附件2)、并将按需维护保养合同等资料报送属地区、县级市场监管局提出试点申请,区、县级市场监管局审查通过后,向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2)区、县级市场监管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维保单位、使用单位、试点电梯是否符合试点条件。对符合要求的,经区、县级市场监管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签署意见。

(3)市市场监管局统计汇总试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按需维护保养电梯名单,将其及时纳入监督检查范畴,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局。

5.组织实施

(1)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对维保工作标准和质量应在试点电梯明显位置进行自我声明和公开承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附件3)。

(2)试点期间,电梯维保单位按照与电梯使用单位约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周期、标准进行保养,但维保质量不得低于《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和属地区、县级市场监管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4)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巡检,强化维保质量监督和日常运行安全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6.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护保养试点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护保养合同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4)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5)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

(6)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市市场监管局,区、县级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有序推进电梯检验周期调整,科学优化电梯检验项目,充分发挥电梯检验技术监督把关作用。稳步推进电梯检测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

1.定期检验。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公益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承担。

试点期间,纳入检测试点的电梯,以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间为基准,不满15年的电梯,在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及以上的电梯暂不实行检测试点工作。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新梯计算检验和检测周期。对于使用6年及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及以上的电梯计算检验和检测周期。对于使用6年以内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当年可不再进行检验或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启用前应当进行1次检测,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自行检测后经定期检验合格方可启用。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总局56号文件中规定的《电梯定期检验规则(试行)》开展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要按照“应检尽检、报检必检”的原则,不断提升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工作按期完成。

2.检测

电梯检测由电梯使用单位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鼓励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从事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应具备56号文件中规定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可自行开展检测工作;从事自行检测试点的维保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应具备56号文件中规定的《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电梯使用单位可委托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

(1)确定参与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发文之日起,省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我市电梯检验检测试点工作的,应按照“省局115号文件”要求向省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核准通过;省内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电梯检测工作前(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从事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服务),应向省局书面报告核准。经省局核准公示后,方可向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试点申请。参与电梯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待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动态管理系统建成后,必须将电梯检测数据实时与四川省特种设备动态检验系统对接交互。

省内未经核准的电梯检测机构,应满足56号文中规定的《参与试点工作的电梯检测机构核准要求(试行)》规定的各项条件,取得市场监管总局电梯检测资质核准方可从事电梯检测。

(2)检测试点电梯范围。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办函〔2021〕233号)文件要求,对已开展按需维保试点的电梯,同步开展电梯检测试点。

(3)检测工作的实施

电梯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56号文中规定的《电梯检测规则(试行)》设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

从事电梯检测的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开展电梯检测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首次在绵阳市范围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绵阳市市场监管局报告(附件4),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在检测工作开始前,完善检测信息化系统,实现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与试点地区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对接。

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开展电梯检测工作;下次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测工作。电梯检测现场检测结束后,检测人员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不少于1个月。电梯检测报告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检测报告连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实施电梯检测的部门或机构制作“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检测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电梯年度检测合格标志”(附件5)张贴在使用标志下方。

电梯检测机构要建立完善电梯检测信息化系统,与试点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有效对接,检测报告能及时向绵阳市市场监管局信息化系统上传数据。

电梯检测机构在电梯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地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175号)自愿协商。

落实电梯检测全程视频记录。参与电梯检测试点的检验检测机构应配置检测工作全程录像设备。应满足至少一名电梯检测人员全程佩戴视频记录仪清楚记录所有检测工作过程,视频中还应清晰记录电梯的出厂铭牌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基本要求。视频记录应至少保存4年备查。

(4)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不能持续满足检测的人员、检测仪器等硬件条件;

3.电梯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能有效运行,出现错检、漏检、检测质量低下、不按时出具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等情况;

4.发生因电梯检测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责任事故;

5.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检测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检测试点中止后,原检测机构不得再实施电梯检测试点工作;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电梯检验机构应接受检验申请并依法检验,不得推诿。

五、时间安排

(一)试点工作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8月1日,在科技城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仙海区的电梯维保企业和物业管理公司等电梯使用单位以及四川科莱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全面建设电梯物联网在线监测系统,做好试点申请和信息公示等准备工作。根据《省局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川市监办〔2022〕30号)要求,2022年底我市电梯按需维保数量要达到试点地电梯数量的85%。

(二)2022年8月1日后,科技城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仙海区和四川科莱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参与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的电梯,按固定周期维保和单一检验的模式均不再实行,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参与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检验到期电梯,均采取检测模式进行,2023年8月1日后,检测到期的电梯按照省局115号文件规定周期实施检验或检测。

(三)2022年11月底前,总结评估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经验,结合各电梯维保公司“电梯物联网监测平台”建设情况和电梯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四)2022年12月,全面总结试点经验,根据省局安排部署,推广应用试点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信息化手段支撑

2022年8月1日前,绵阳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责率先将试点地区和试点维保企业未纳入绵阳市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电梯纳入绵阳市96933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并于年底前完成全市新增1万台电梯纳入96933应急处置平台的目标;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对96933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的升级,确保电梯维保企业和使用单位能将电梯物联网监测的故障、困人等数据信息传输到96933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并于每星期一将电梯故障率、困人率、维保单位救援效率等信息报送至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们应积极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电梯登记使用登记、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加强日常检查和抽查。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专家检查等方式,对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抽查,规范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行为,提高工作质量。市市场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实施按需维保和检测的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查。

2.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建立健全绵阳市电梯使用、维保、检测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并将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根据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电梯维保和检测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将与电梯维保和检测单位驻点备案相挂钩,连续两次信用评价结果处于末尾的,将取消其在绵阳市驻点资格。

3.加大执法力度。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电梯维保和检测单位,依法立案查处并抄送省局取消其资质。对不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管理公司,依法立案查处并抄送市住建委记减企业信用分值。

(三)强化退出机制

强化退出机制,发现电梯单位出现需中止资格的情况,要及时中止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要加强对涉及电梯按需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投诉举报的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的,对公益性检验机构存在违反廉洁纪律、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积极推进。各相关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阶段目标,明晰工作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强化电梯质量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工作,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三要加强督导。市、县(区)两级市场监管和住建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考评工作机制,有效推进试点任务落实。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工作方法。

附件:

1.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工作申请书.docx

2.电梯按需维护保养试点电梯清单.docx

3.按需维护保养工作标准自我声明和质量承诺.docx

4.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docx

5.电梯检测标志(式样).docx

6.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x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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