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821/202009-00007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1-20
文号: 关键词: 《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解读

2020-01-20 09:16文章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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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了参评范围

参照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将《办法》中的“企业或组织”统一修改为“组织”;删去原《办法》第二条中关于“独立法人资格”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限制;删去原《办法》第十一条中有关“具有一定规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限制。旨在将更多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对绵阳经济社会作出贡献的企业、行政机关、学校、医院、社区等各类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内的组织纳入参评范围,进一步扩大市政府质量奖的影响范围和引领作用。

二、增加了奖项设置

为了鼓励各类组织参与评奖的积极性,并与中国质量奖和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奖项设置基本保持一致,代拟机关综合各方意见,在第四条新增设立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总数不超过5家,旨在为质量奖培养梯队,力争更多组织参评国家、省、市质量奖。

三、优化了申报条件

将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中关于申报条件的时间界限统一为3年;将第十一条中“一定赢利能力(连续两年赢利)、一定财政贡献(年实际上交税金不低于100万元)”等有关表述修订为“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其中,营利性组织近3年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增设了非营利组织的申报条件;将第十一条中“积极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3年以上”和“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品牌优势突出”等相关表述合并修订为“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成效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的内容;将第十一条中“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产品连续3年经市级以上(含市级)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调整至第十二条,修订为否决项。

删去第十二条中“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的”“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的”等与第十一条重复部分;删去第十二条中“拖欠社会保险金行为”内容,增加“近3年内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他符合联合惩戒的失信行为的”内容。

四、调整了评审标准

将原第十三条中评审标准的内容修订为现第十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以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主要依据,结合质量管理、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内容作为评审标准。评审标准根据实践发展适时调整修订”和现第十六条“评审标准总分为1200分,获奖组织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所有申报组织未能达到最低得分的,该奖项空缺”。既坚持以卓越绩效评价为主要依据,又结合了质量管理的实际,满足质量工作的动态发展,更进一步鼓励组织创新。

五、明确了复评机制

在现第十四条中新增“已经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可以在获奖5年后,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已经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不受此规定限制”,对已获奖组织以新成果再次申报和已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再次申报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完善了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

将原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有关内容调整到现第三十一条,修订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获奖组织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情况,发现本办法第三十条所载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评审办报告”,删去原第二十九条中“未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的”,并在现第三十条中增加“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兜底条款,旨在对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予以明确,对政府质量奖的退出机制予以完善。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评审

将第十条修订为“评审办可将评审事务性工作按照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实施,并对评审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成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对其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评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质量科研或者专业技术服务的法人组织;(二)具备相适应的资格能力及相关领域业务经历;(三)具备满足质量奖评审要求的人力资源”,旨在鼓励专业评审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政府质量奖评审,借助专业机构力量保证评审工作科学公正。


政策文件:绵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绵府发〔202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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