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821/2018-00040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文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11-06
文号: 关键词: 政策解读

新修订《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2018-11-06 10:36文章来源: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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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5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绵府办发〔2018〕1 号),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2 号)同时废止。现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近五年来,随着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绵府办发〔2013〕58号)中明确了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二是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应急管理作出了新规定。三是2017年8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168号),对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在应急预案依据的上位法发生变化、预案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等情况下,应当修订相关应急预案。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六)《四川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川办函〔2017〕168号)(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95号)(八)《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管职权划分规定>的通知》(绵府办发〔2013〕88号)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调整了预案名称。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将《绵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为《绵阳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明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二)将舆情事件纳入预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将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个类别,在预案各个章节体现,并对食品安全舆情响应级别和核查处置程序进行了明确要求。(三)调整了事件分级标准。一是在分级标准中增加了食品安全舆情事件的分级标准,主要从舆情波及范围、造成的危害或影响,以及当地政府评估情况进行四个等级划分;二是将原预案Ⅳ级评估指标“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修改为“1 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四)严格信息报告相关要求。一是依据不同信息报告主体,分别明确了报告时限、报告内容等具体要求;二是提出了强化首报责任意识、落实首报责任以及特殊情况下越级上报的条件。(五)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总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梳理、归纳、提炼了医学救援、现场调查、应急检验检测等八条通用应急响应措施,在突发事件应对实践中可酌情选择使用,并将应急队伍(含专家队伍)保障单列提出,明确了应急队伍建设、管理、装备配备以及培训演练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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