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821/2012-00052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2-04-10
文号: 绵食药监发[2012]56号 关键词: 机关,督查,会议,办法,细则,通知,信息,统计,流通,管理,生产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

2012-04-10 15:46文章来源: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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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加强对各县市区城局集中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现将《绵阳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印发你处,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绵阳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局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为期4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加强对各县市区城集中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全省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的通知》(川食药监办〔2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考评时限

  2012年2月下旬至6月底。

  三、考评内容

  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内容由以下5个部分构成,一是药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二是药品流通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三是稽查工作绩效考评,四是督查工作绩效考评,五是综合工作绩效考评。

  四、考评计分

  考核评比以《绵阳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核细则》(见附件)为标准进行量化计分,总分100分。其中:

  (一)药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考评计30分,由市局安监科负责考评。监督检查企业面达100%的加3分,达90%以上的加2分,达80%至90%的加1分。不满60%的扣5分。

  (二)药品流通集中整治工作考评计30分,由市局市场科负责考评。监督检查企业面达100%的加5分,达90%以上的加3分,达80%至90%的加2分。不满60%的扣5分。

  (三)稽查工作考评计10分,由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考评。立案查处不足5件的扣2分。

  (四)督查工作考评计15分,由市局组织的督查小组负责考评,整治工作期间督查次数不少于2次。

  (五)综合工作考评计15分,由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包括信息报送、统计结果报送以及各项材料报送等。

  五、考评结果

  (一)将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列入年终业务绩效考评,占总分的10%。

  (二)根据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评得分情况,市局将对名列前5名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绵阳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绵阳市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工作绩效考核细则

  被考核单位(盖章):          食品药品监管局                                          年    月    日
项目及分值 考核内容 分项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

  得分
检查

  得分
扣分 得分 扣分 得分
药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30分) 1)制定药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并按时上报。 2 制定整治方案不扣分,未制定和未按时下发的扣2分。        
2)抓好集中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 2 未进行宣传发动的扣2分,宣传发动不到位的扣1分。        
3)认真执行集中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每半月上报工作情况和报表,及时报告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 半月报告及报表每少一次扣0.4分,迟报一次扣0.2分;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时报送的一件扣0.6分,未按要求报送的一件扣0.4分。        
4)按时按要求报送生产环节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2 按时报送的得2分,未按时报送的不扣分,未按要求内容报送的扣1分。        
5)组织辖区内的所有药品生产企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4 查阅企业自查报告,缺1家扣2分,未按要求自查自纠的扣2分;自查自纠报告未按时上报的扣1分。        
6)切实抓好不按规范组织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对辖区内所有外购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拉网式”检查。 4 未开展的扣5分;发现问题未按要求查处的一件扣2分;现场抽查、查阅资料,检查覆盖面每少10%扣0.5分;未按时报送专项检查情况的扣1分。        
7)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提取物生产厂摸底调查工作。 3 未开展摸底调查的扣4分,相关企业名单未及时上报的扣1分。        
药品生产集中整治工作(30分) 8)抓好有不良记录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3 未按时上报有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的扣1.5分,未如实报送的发现1家扣1分;不配合做好现场检查的1次扣1.5分,违反现场检查纪律和工作要求的1次扣1.5分。        
9)抓好对两年内未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 3 未开展的扣3分,无检查记录或未建立监管档案的扣1分,专项检查情况未按时上报的扣1.5分。        
10)落实检查和立案查处联动工作制度,及时、认真做好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3 未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查处的1件扣1.5分,压案不查或查处不到位的1件扣2分。        
11)对整治期间的突发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及时报告及有效应对和处置。 2 未按时报送的扣1分,未有效应对和处置而产生不良影响的扣1分。        
药品流通集中整治工作(30分) 12)制定药品流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及时安排部署,确定检查重点。 5 未制定工作方案的扣3分,方案不具体,未突出检查重点的扣3分。        
13)发动药品经营企业全面参与整治行动,并开展自查自纠。 5 抽查药品经营企业,不知晓集中整治的每一家扣1分,未开展自查自纠,无自查报告每一家扣4分。        
14)对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检查覆盖面原则上应达到100%。 9 发现企业无检查记录、未达100%的检查覆盖面的,按覆盖比例扣分,未达80%的扣10分。        
15)对严重违法的药品零售企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的药品批发企业,收集确凿证据,提请省局吊销经营许可证。 9 整治无成效,对应当吊销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没有吊销的每件扣5分,未向省局提请吊销批发企业药品许可证的每件扣5分。        
16)及时报送药品流通整治工作总结。 2 未按时报送的扣2分,未按要求内容报送的扣2分。        
稽查工作(10分) 17)严格执法,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群众举报、自行发现、国家局交办以及省外协查等案件及时立案查处,依法处理。 5 有案不查1件扣5分,查处不到位1件扣3分。        
18)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有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的每件扣2分。        
19)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或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 对涉嫌犯罪并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没有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扣1分,有接受公安机关委托检验且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案件线索而没有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的扣1分。        
督查工作(15分) 20)成立以单位一把手牵头的集中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1 未按要求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扣1分。        
2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会议纪要或记录。 2 研究解决问题的不扣分,无记录的扣1分。        
22)建立由安监、市场、稽查、法规、检验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内部联动机制或制度。 2 建立的不扣分。未建立的扣2分。        
23)集中整治成果明显,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10 实地检查发现有1项涉及重点检查内容的扣2分。        
综合工作(15分) 24)按时按要求报送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3 按时报送的不扣分,迟报的扣1分,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5)加强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各地不少于5篇。信息被省局、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局采用或得到领导肯定性批示,可获得奖励加分。 6 完成上报信息任务的不扣分,未按要求上报少1篇扣1分。被市局采用1篇加1分,被省局采用1篇加2分,被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局采用1篇加3分。得到县、市、省及国家局领导批示的分别加1分、2分、3分、5分。        
26)加强集中整治工作的新闻宣传,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刊登宣传有关集中整治工作的报道。各地不少于4篇。 6 完成4篇宣传报道的不扣分,少1篇扣1分。在市级媒体、报刊和杂志上宣传报道1篇加1分,在省级媒体、报刊和杂志上宣传报道1篇加2分,在国家级媒体、报刊和杂志的宣传报道上宣传报道1篇加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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