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821/2012-0007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2-05-29
文号: 关键词: 调查,文件,总结,报告,意见,通知,四川,管理,经营,生产,企业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2012-05-29 10:05文章来源: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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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城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直管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现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5月25日向社会公布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基本查清抽检结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继续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进行监督,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完成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各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并将本企业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总结报告于2012年5月30日上报市局。对2012年5月31日后仍未完成召回或被责令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企业,一律暂停其相关品种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依法严厉查处。

  二、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5月25日向社会公布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基本查清抽检结果,认真开展自查清理,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证举报渠道畅通,鼓励公众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附件: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国家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9号)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

  食药监电〔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继续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召回进行监督,督促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2号)的要求完成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召回和销毁工作,并将本辖区召回情况总结和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总结报告一并报国家局。对2012年5月31日后仍未完成召回或被责令召回而未实施召回的企业,一律暂停其相关品种药品的销售和使用,依法严厉查处。

  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药品市场监督检查,监督辖区内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按照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相关信息对相应批次产品及时暂停销售使用,并监督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配合做好药品召回工作。对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继续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证举报渠道畅通,鼓励公众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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