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821/2012-00075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文机构: 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2-06-01
文号: 绵食药监市[2012]109号 关键词: 机关,文件,意见,通知,四川,流通,管理,经营,生产,企业,公司

绵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的通知

2012-06-01 11:20文章来源: 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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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市局直管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现将《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的通知》(川食药监市〔2012〕5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如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城局要严格按照省局文件精神,督促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药品,是否存在不配合情况。

  二、各县市区城局要将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和销毁工作紧密结合,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669个批次铬含量超标的胶囊剂药品的清理、下架、召回情况的监督力度,同时监督销毁生产企业未能召回的不合格药品。

  三、请各县市区城局将流通领域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情况于6月6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市场科。

  四、各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自查,上报召回药品批次数及数量。

  1.药品批发企业、连锁公司、绵阳城区单体药店将上述情况上报市局市场科(联系人:任进,电话6707883、  18781122218, 电子邮箱:mygfda@163.com)。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上述情况上报市局安监科(联系人:王媛,电话2546542  13990158688,电子邮箱:710330136@qq.com)。

  3.高新区、科创园区、经开区、农科区、仙海区范围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将上述情况上报市局园区科(联系人:罗竟男,电话:2534641,13550854411,电子邮件993909@qq.com) 。

  

  附件:川食药监市〔2012〕59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对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的通知

  川食药监市〔2012〕59号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电《关于进一步做好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2]2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的监督召回和销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销售,及时召回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局网站5月25日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抽验结果,对全国254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669个批次铬含量超标的胶囊剂药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及时召回。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配合药品生产企业召回不合格药品。药品批发企业要根据国家局网站公布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抽检结果认真进行清理,对销往零售终端和使用单位的不合格胶囊剂药品要及时召回,不得在市场继续流通,经召回的药品一律退回销毁,坚决防止不合格产品重新流入市场;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清理陈列药品和库存药品,凡发现所列的不合格胶囊剂药品一律下架,不得继续销售使用,封存后及时溯源,退回上游销售单位。如生产企业未能召回的不合格药品,由药品经营企业在当地药监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同时,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药品生产流通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对仍在销售不合格胶囊剂药品的企业要从重从严处罚。各地要将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同铬超标胶囊剂药品召回和销毁工作紧密结合,整合监管资源,市、县两级按照药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的分工原则,将两个整治同步推进。

  二、重视举报,严格执法

  各市(州)要建立健全诉求机制,保证举报渠道畅通,鼓励公众举报违法销售和使用铬超标胶囊剂药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三、沟通协调,掌控进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各省抽验结果,请访问www.sda.gov.cn/WS01/CL0051/72032.html

  各市(州)局于6月10日前,将流通领域的铬超标胶囊剂药品监督召回和销毁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局市场处。

  联系人:潘衍安  联系电话:028-86785793

  邮  箱:panyanan@scfda.gov.cn

  省局举报电话:028-8674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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