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务实

2018-12-26 11:27文章来源: 工商局
字体:【    】 打印
  
  市场科__童小红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竞争形势下,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动产抵押登记职能,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融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据统计,2017年全市共办理动产抵押登记568件,帮助企业融资43.73亿元。

  国家工商总局新修订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全省“智慧工商”网上动产抵押登记系统2017年1月3日起正式启用,并与工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全面接轨,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强化抵押登记的公示效力。笔者拟就新《办法》实施以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疑惑、规范操作流程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

  一、动产抵押登记概念

  动产抵押登记是登记机关根据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档案,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九条)

  动产抵押权以不移转占有为特征,不能以占有(交付)为其公示方法,只能采取登记为公示方法。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

  1、我国对动产抵押权统一采取了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已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登记只起确认或证明作用而没有决定效力的作用,又称为“公示登记”、“相对登记”或“形式主义登记”,登记机关仅对登记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三、动产抵押登记的功能

  1、公示标的物上的权利负担。动产抵押登记,使债权人在交易之初即可判断债务人(抵押人)的责任财产范围,避免误认债务人所占有的财产均属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承担未能预见的风险。

  意欲与债务人从事交易的第三人,可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了解相关权属状况,以避免出现其取得的权利受到在先动产抵押权追夺的情形。

  2、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采行“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在建立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之后,依登记的先后确定同一抵押物上竞存权利的优先顺位。

  四、登记机关适用范围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采取的是属地管辖的原则。

  1、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局登记的股份制企业办理抵押登记也按照属地管辖进行登记。

  2、履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的开发区工商分局、专业市场分局等可以在辖区内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管辖问题的答复(工商商市字[2008]第41号)。绵阳市工商局经开分局、科创园分局、高新分局可以直接办理辖区抵押登记工作。

  3、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此基础上作了延伸,规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工商所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川工商发(2016)146号),这样可以更方便市场主体办理。市工商局及时印发了《关于转发省局关于贯彻《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意见的通知》(绵工商发(2016)57号)。

  五、登记机关审查受理

  登记机关对材料的审查责任即实行形式审查,当事人应当对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这也是当事人保障债权的实现的必然要求(《办法》第三条)。

  1、形式审查,登记机构仅就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文件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表面上的审查,物权的变动过程与登记之状态是否相符,登记机构不负调查职责。登记部门不必审查主合同及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不必审查登记信息是否真实。登记机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抵押物财产状况不做勘验,对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不做证明要件审查。

  2、登记机关审查重点为审查管辖权、抵押双方类型、抵押物种类、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登记书的内容填写是否规范、三份登记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机关作形式审查后,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办法》要求的,在当事人提交的三份《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如抵押物概况有另附页的,另附页上也要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对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应补齐的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4、登记机关做好相应的抵押档案归卷工作。

  六、动产抵押登记书填写

  1、动产抵押登记书有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债权概况、抵押物概况、授权委托情况等主要项目,由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可指导填写。

  2、填写抵押权人、抵押人名称时,应当填写全称。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名称为准,自然人名称以身份证载明的名称为准,并准确填写证件号 。

  3、被担保债权种类。依据实际情况填写,可以是借贷之债、买卖之债等。

  4、被担保债权数额。按照主债权合同载明的数额填写。

  5、抵押担保范围。《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这一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不约定担保范围的,担保范围视为物权法所列举的上述范围;约定了担保范围的,依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填写。

  6、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清楚填写主债权履行的起止日期,不要含混笼统。

  7、抵押物概况。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8、抵押物的权属状况。在小方框内打钩,同一行的两个小方框只能二选一,比如授权提交动产抵押设立登记的有关材料,不可能既同意又不同意。

  七、抵押权人范围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未限制抵押权人的范围。只要是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法成为抵押权人。

  八、工作中两种特殊的抵押形式

  抵押双方进行抵押物是“动产”(即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除了一般的动产物以外,工作中涉及两种特殊形式的“动产”,也可以办理。

  1、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的重大区别之一体现在抵押财产上,固定抵押的抵押财产是确定的,而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是不特定的,既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抵押人将来取得的财产,在抵押财产未特定之前,抵押人可以在正常经营中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直到法定或约定的事由发生,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抵押财产才得以特定化。

  2、融资租赁抵押:2015年7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做出了《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认为:企业为其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的设备上设立的抵押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提交材料符合《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有关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为其办理登记。
浏览次数:

扫描二维码随身看资讯

正在阅读:学习贯彻新《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