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9839060/2018-00157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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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8-09-14 |
文号: | 关键词: |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
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按照市车改办统一安排部署,市国资委积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目前,《绵阳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绵阳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政策解读》已顺利出台。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9月12日,市车改办组织召开了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培训会议。会上,市国资委就《绵阳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作了政策解读。
根据《实施意见》,本次公车制度改革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市级党政机关等机构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实施意见》明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部门党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非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部门党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针对长虹控股、九洲集团大型充分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新购置的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购置税) 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 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
《实施意见》指出,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取消车辆进行公开规范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确定留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9月12日,市车改办组织召开了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培训会议。会上,市国资委就《绵阳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作了政策解读。
根据《实施意见》,本次公车制度改革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市级党政机关等机构所属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适用的人员和岗位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实施意见》明确,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部门党组(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或者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其公务出行。采取配备公务用车方式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公务交通补贴。非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及市直部门党组(委)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配备公务用车。针对长虹控股、九洲集团大型充分竞争性国有企业的下属子企业负责人,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
《实施意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新购置的轿车型车辆配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购置税) 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新购置的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 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 升(含)以下。
《实施意见》指出,市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取消车辆进行公开规范处置,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采取公开、平等、竞争、 择优的原则确定留用人员,保障其合法权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纳入厂务公开范围、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监督检查、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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