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主要职能

2011-12-06 13:49文章来源: 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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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对全市性重大投资项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重要专项资金及重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并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政府报告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审计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绵援助、贷款项目的财政收支等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五)负责上级审计机关授权事项的审计监督。

(六)按规定对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属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级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一)组织审计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 依法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绵阳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绵阳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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