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434/202305-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04-11
文号: 绵卫发[2023]9号 关键词: 工作规则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3-04-11 15:23文章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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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卫生健康委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是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省卫生健康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卫生健康法定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机关,全力打造成渝医疗副中心,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责任担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加快推进健康绵阳建设,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卫生健康服务。

第二章  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委主任负责制,委主任负责全面政务工作。委主任出差、出访、脱产学习、请休假等期间,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日常政务工作。

第五条  委党委书记、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要工作事项;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分管领导同志边处置边报告。

第六条  委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请示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委领导班子成员出差、脱产学习或请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其B角代管。

第七条  参加市委、市政府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后,参会同志要及时将会议精神向主任进行汇报,根据需要在党委会或委务会上传达,分管领导汇报贯彻建议,主要领导作工作安排。

第八条  各科室科长负责本科室工作,副科长协助科长开展工作。各科室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完成好各项交办任务。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九条  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政策。负责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第十条  牵头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牵头负责全市分级诊疗、全民医保、药品供应保障、现代医院管理、综合监管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开展无偿献血工作。

第十一条  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依法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依照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参与开展检疫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械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执行国家药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四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管体系。

第十五条  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负责医疗机构、人员和行为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推进生育政策落实。

第十七条  指导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第十八条  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促进工作。

第十九条  负责市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第二十条  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代管市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十一条  承担经市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四条  职能转变。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四川和健康绵阳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卫生健康服务。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提高健康意识,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更加注重卫生健康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推动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建设高质量健康服务基地和中医药强市。更加注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和持续性,加快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加强医疗、医保、医药的联动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以委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委党委会议或委务会议讨论、审定,依法公告,并按程序报市司法局备案。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并报市司法局。

第二十八条  坚持便民维权、依法行政、权责统一。充分发挥卫生健康职能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阳光透明、便捷高效的服务。督促指导基层严格依法行政,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九条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按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十条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请上级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拟定的重大政策措施、改革方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部署、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须经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在拟制重要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探索改革创新时,全面运用“谋划工作四步法”,即逐一梳理政策法规、上级做法、外地经验,并结合本地实际,在全方位比较、分析、研判后,作出科学决策。

第三十一条  凡提请委党委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分管委领导要组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公平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建议意见。涉及县市区(园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委机关相关科室和委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沟通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应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三十二条  重要文件提交委党委会议或委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委领导应根据具体内容召集委机关相关科室、委直属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修改,并报请委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后提交会议审议。

第三十三条  委直属单位在委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涉及直属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委直属单位研究,向联系(分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报告同意后,再提请委党委会议或委务会议研究后按规定办理;必要时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列席会议。

第六章  调查研究

第三十四条  凡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使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愿望。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坚持问政、问需、问计于民,执行领导干部调查研究工作制度,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并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重大课题研究任务。

第三十五条  调查研究应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应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应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应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应减少人员陪同,简化接待工作,减轻基层负担。

第三十六条  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  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三十八条  涉及卫生健康相关政策,除依法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并同步提供相应政策解读。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广泛知晓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含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围绕中心,贴近领导决策需求,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情况。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完善政务信息工作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

第四十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卫生健康工作创造条件。建好门户网站,用好“健康绵阳”微信公众号和“绵州论健”服务平台,提供便民服务,加强健康科普,强化公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符合《绵阳市卫生健康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与信息发布工作。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议分为委内会议和全市性工作会议。委内会议包括: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和机关干部职工大会。全市性工作会议包括: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全市卫生健康专项工作会议。

第四十四条  委党委会议按照《中共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委务会议由委主任或委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组成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驻委纪检监察组组长和其他委领导;根据工作需要,相关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等列席会议。委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健康委等上级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人大、市政府等委托或授权负责起草的卫生健康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三)审议决定卫生健康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总结及全市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工作报告,部署年度工作任务;研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决定市卫生健康委年度目标责任、工作任务及绩效考核有关事宜。

(五)研究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形势,处理委机关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及其他重大行政事务,协调各科室、直属单位有关方面的工作。

(六)研究部署救灾、防病、防疫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七)讨论决定卫生健康基本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经费安排;通报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和重大项目的安排、实施进度等。

(八)研究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委务会议题确定

(一)需上会审议、研究类的议题,会前由承办科室(单位)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包括驻委纪检监察组意见),重大决策需听取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应事先会商一致,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要附各自意见及理由。

(二)上会议题需提前向委主任汇报,初步同意后进入审批流程,议题承办科室应提前在绵政钉平台完成议题审批流程。未经绵政钉平台审批并完成流程的,不列入委务会议题。

(三)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议题,提出会议初步方案,报委主任审签同意并确定召开时间。

(四)委务会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审议,重要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重大、紧急工作报经委主任同意后要及时推动、抓紧落实,不应等待委务会议研究部署。

(五)委领导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在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不列入委务会议议事范围。一般性会议精神可通过当面汇报、书面传达的,不列入委务会议议事范围。

(六)会议议题确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不临时动议。

第四十七条  委务会议筹备

(一)议题题目及对应上会材料标题统一规范为四类:一是“传达学习…指示(会议、文件等)精神”类,对应的上会材料标题为“关于…指示(会议、文件等)精神”。二是“审议(研究)…”类,对应的上会材料标题分为两种情况:“关于…情况说明”,主要用于审议重要文稿、经费分配方案等事项;“关于…请示”,主要用于人事等请示事项。三是“听取…情况汇报”类,对应的上会材料标题为“关于…情况汇报”,主要用于工作总结、调研、督查、评估等事项。四是“通报…情况”类,对应的上会材料标题为“关于…情况通报”,主要用于重要工作总结计划、批评、表扬等事项。

(二)议题材料由委办公室汇总后以电子版(PDF)形式通过绵政钉平台呈送各委领导并发各科室负责人。议题材料要言简意赅、格式规范,原则上正文不得超过1000字,重大事项不超过3000字。如内容较多确需上会参阅的,应另行附送说明材料。委政法体改科牵头落实学法事项,承办科室具体负责领学。

(三)委办公室负责会务组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编写、会议材料归档及议定事项督办。

第四十八条  委务会议事决策程序和要求

(一)分管委领导因故不能参会时,其分管科室(单位)的审议、研究类议题原则上不上会。议题原则上由分管委领导汇报,相关委领导、其他科室负责人需就议题协调办理情况作特别说明的,可补充汇报。分管委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委托机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汇报。

(二)汇报时应在汇报材料基础上进一步选取重点进行汇报,原则上不照读原文,提倡简明扼要、脱稿汇报。汇报时长不超过5分钟。

(三)列席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发表意见、回答委领导询问,供会议讨论决策参考。列席人员发表的意见如与征求意见时本科(室)、单位书面回复意见不一致,应说明原因。

(四)委领导应全面了解掌握分管议题涉及的内容事项,认真参与会议讨论并对每个议题发表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后再次审议或者暂缓审议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委主任或委托其他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参加人员由召集人根据议题确定。委主任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委党委会议和委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对拟提交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

(三)委领导按照分工研究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汇报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四)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

(五)协调有关科室和直属单位的工作。

(六)研究其他问题。

第五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由委主任或委托其他委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重要决定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学习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

(三)通报重大决策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四)总结和安排月度、半年、年度工作。

(五)其他需要学习、通报或表决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委务会议由委办公室记录,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委务会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草拟的会议纪要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委务会议组成人员审核、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及时通过绵政钉平台分送参会领导和有关科室(单位);标有密级的会议纪要,要严格控制发送范围,委领导、有关受文科室(单位)须按密级文件资料进行管理(或在阅后按规定及时退回委办公室)。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办科室负责组织、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报主持会议的委领导审核,由委主任签发。

第五十二条  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党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如无修改,应于会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无重大修改,可不等纪要印发,根据会议审议意见抓紧修改后按程序报审,原则上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须作重大修改的文件,由承办科室、单位抓紧修改并限时反馈。

第五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决定相反的意见;需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需公布的应及时公布;由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中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再次提请委务会议审定。承办科室(单位)根据决定事项和委班子成员要求,负责抓好落实(有明确期限的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委办公室反馈。

第五十四条  委办公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纳入“三单制”(重点工作清单、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清单、未完成事项清单)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安排科室(单位)熟悉情况的负责人代会。

除以下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包括:参加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省卫生健康委召开的,且明确要求本人参加的会议;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和国家、省卫生健康委领导开展调研、检查,需要本人陪同的;事先确定召开的重要会议,需要本人主持会议或讲话的;经批准同意请休假的;经委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前,不得对外泄露。会议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会后由办公室统一收回,参会人员不得带离会场。

第九章  公文制度

第五十七条  以市卫生健康委名义(含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行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报委领导审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审批程序和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绵政钉平台审核办理。

第五十八条  向市委报送公文,应当以“中共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名义报送;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以“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报送;同时报送市委、市政府的,以“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名义报送,并在主送单位中明确主送市委、市政府。

第五十九条  向市委、市政府报送公文的,要严格按程序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办理。向省卫生健康委报送公文的,要按程序报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或对应处室。除市委、市政府、省卫生健康委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送审的特殊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要机密事项外,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更不得以机关负责人名义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准确把握报告与请示的文种区别。报告类公文,不得以建议、打算等方式,变相在报告件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类公文,请示事项应当一文一请,不得一文多请。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提前征求意见,力求达成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六十一条  以委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等上级机关的公文,由委主要领导签发。委主要领导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委领导请示委主要领导后签发。以委名义平行和下发的文件,一般文件由分管委领导签发,涉及市直属单位重大事项的应事前征求意见。

各科室办理公文时,凡涉及委内相关科室,应当进行会签,除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与其他部门的会签文件,由市卫生健康委主办的,由委主要领导签发;由其他部门主办的,可由分管委领导签发;如涉及上述重大事项的,应报委主要领导签发;凡涉及重大事项、人事、项目、资金等“三重一大”方面的各类文件,由委主要领导签发。

第六十二条  委机关各科室不得直接接受处理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园区报送的公文。各科室接到相关公文后,应交委办公室统一归口办理。

凡由市卫生健康委办理的公文,委办公室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行文规则和要求的予以退文;对符合行文规则和要求的提出明确拟办意见后按程序审批。

第六十三条  精简文电,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篇幅。凡法律法规、现行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上级文件没有要求配套发文的,不再配套发文。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政策性文件一般不超过10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分别控制在5000字、3000字以内。综合报告一般 5000 字以内,专项报告一般 3000 字以内。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一般公文除需要征求意见或作重大修改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重要紧急公文,应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第六十五条  实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被市委(办)、市政府(办)、省卫生健康委(办)反馈的错情直接纳入错情通报,其他错情由委办公室负责认定。错情通报每季度发布。

第十章  督查督办和目标绩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对上级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上级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委党委会议、委务会议、委主任办公会议、机关干部职工大会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以及委主要领导批示等,委分管领导应组织认真研究,责任科室应按规定时间办结。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督办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检查,坚持全面督查和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等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实行重点工作督办台账管理。重要事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要及时向驻委纪检监察组汇报。

第六十八条  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要推行“落实工作四循环”,构建“计划—执行—检查—处理”全过程抓落实闭环管理机制,加强过程管控。

第六十九条  坚持周例会、月总结、季调度工作机制,定期总结阶段性工作,安排重点工作;加强工作信息宣传,做好每周、每月工作动态发布。

第七十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目标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制定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优化考核内容、方式、流程。分年度制定考核实施方案,细化考核指标、量化考核内容,开展综合评价。

第七十一条  注重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在委机关选树“先进科室”“先进个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工作排名靠前的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直属单位进行通报表扬等,对工作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园区卫生健康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约谈提醒等。

第十一章  监督制度

第七十二条  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巡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按规定报告。

第七十四条  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关心、群众热议的问题,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如有重大事项或权责范围外事项,要及时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七十五条  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委领导应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要主动接待来访群众,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严格按规定执行落实行政问责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七十七条  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的工作部署,做忠诚的表率、团结的表率、干事创业的表率、廉洁奉公的表率。坚持“新、快、实、真、严”,大力践行“一线工作法”,锤炼“敏感敏锐、立说立行、认真较真”的过硬作风,办扎实事,做靠谱人。

第七十八条  坚持团结合作、协商共事、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的原则,坚决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有任何与上级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委领导发表涉及重要政策的讲话和署名文章,若无统一口径,事先要报委党委同意。

第七十九条  市卫生健康委重要工作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健康委报告。密切关注与卫生健康工作有关的重要社会动态,认真排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做到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八十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委党委书记、主任出差、请休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其他委领导、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出差、请休假应按《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七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

第八十二条  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按照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主义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八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培训、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主任和各科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应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

第八十五条  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委领导、调研员轮流带班值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十六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八十七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和要求参加的会议外,未经批准不出席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八十八条  对参加会议、培训、论坛、研讨等活动进行严格把关,原则上不得参加由管理服务对象或关联对象赞助的各类会议、培训、论坛、研讨等,如工作确有必要,需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市卫生健康委。

第九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中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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