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434/202301-00001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03-30
文号: 绵卫发[2022]9号 关键词: 健康科普专家库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3-30 17:10文章来源: 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打印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园区社发局,科学城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委注册非公立医疗机构:

《绵阳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一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级专家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9日

绵阳市健康科普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健康四川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7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健康绵阳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绵府发〔2020〕25号)有关部署,通过建设专业水平高、知识结构合理的健康科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充分发挥健康科普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健康知识普及行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效性。为加强专家库的建设、应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建设、应用和管理遵循广泛参与、优中遴选、适宜管用、逐级建设、规范应用、信息共享、科学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各县市区也要参照建立县级专家库。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下设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在市疾控中心(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成员遴选、专家库成员联席会议等专家库管理工作及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应用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遴选入库要求: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恪守医德医风和学术道德规范,5年内无重大责任和过失行为;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库成员工作;

(三)原则上应当具有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专业条件的人员,具备较强的健康科普工作能力。健康科普工作业绩突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可适当放宽技术职称条件;

(四)掌握健康科普宣传技巧,热爱健康科普宣传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有健康教育、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中医药学、心理健康、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妇幼保健、精神卫生、营养健康、健康生活方式、老年医学、心脑血管、呼吸、消化、肿瘤、泌尿、内分泌、眼科、口腔等公共卫生、预防医学、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卫生检验或护理医学等其中一项的专业资质。

第七条  遴选专家库成员来源:主要从市内设置有医学类、心理学类、体育与健身类等专业类别的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高等院校单位、健康教育培训专业机构等的在职在编人员中遴选。

第八条  遴选专家库成员程序:遴选专家库成员实行“公开征集—单位推荐—资格评审—岗前培训—聘任入库—对外公布”的工作流程。

(一)管理办公室组织印发推荐专家库人员的通知。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候选成员名单。

(三)由管理办公室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遴选,综合确定拟聘任专家库成员。

(四)管理办公室组织入库健康科普专家进行相关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卫生健康委颁发健康科普专家聘任证书,纳入专家库管理。

(五)专家库成员名单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官网等平台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库分批建设,动态管理,持续完善。

第十条  专家库成员的权利如下:

(一)在参与专家库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参加健康绵阳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各类健康科普活动、政策研讨等;

(三)优先推荐作为专家参与省市各级各类媒体采访、健康科普作品发布等健康科普活动;

(四)表现突出者对其进行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其个人业绩可作为单位健康教育工作年度评优的参考;

(五)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参加公益性健康科普活动;

(六)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以专家库成员身份开展卫生健康相关政策解读、释疑;

(七)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

(二)坚持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不发表与党中央、国务院政策导向相违背的言论,不发表不科学或有争议的观点和主张;

(三)不以“绵阳市健康科普专家”的名义擅自参与商业性活动。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开展相关工作时,须事先报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四)严禁擅自对外公开在专家库成员工作中接触的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参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有关项目的讨论、论证,提供相应的专业知识咨询,按要求参加专家库工作会议;

(六)参加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健康大讲堂、健康巡讲、健康“六进”等健康科普宣传,参与健康教育、培训咨询等工作;

(七)为健康绵阳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健康科普工作进行指导;

(八)协助健康绵阳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回应群众关切和卫生健康相关社会热点问题,根据管理办公室安排接受媒体采访,参加相关栏目专题知识讲座和录制;

(九)积极撰写本人专长领域健康科普文章,积极向《健康绵阳》电视栏目及周刊等媒体供稿,每年在各类媒体发布科普知识不少于5篇或开展科普宣讲不少于2场;

(十)积极申报健康科普课题研究,参与绵阳健康科普资源库作品开发创作及审核评价等工作;

(十一)本人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反馈信息;

(十二)承担健康绵阳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交办的健康影响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成员资格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并报委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通过审核和评估且愿意续聘的,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  每届聘任期内,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报委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同意后,按照专家库成员遴选程序对专家库成员进行增补更新。

第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库成员相应学科类别,可推荐专家库成员担任健康科普相应学科主任,对涉及到的科普稿件就其科学性进行把关。

第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经报委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不定期组织召开全体专家联席会议或部分学科类别专家会议,适时举办不定规模的科普业务培训,商定健康科普相关工作计划,提升专家库成员健康科普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专家库成员参与健康绵阳行动推进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组织的健康科普工作情况,并对专家以专家库成员名义参加的社会活动进行审核、备案,并报委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聘期内工作热情高、能力强、反响好的健康科普专家进行通报表扬,作为专家年度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支持打造为绵阳市明星科普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库成员受邀外出参与科普讲座、授课、开展专家评审等活动的,由邀请单位按相关规定承担专家外出交通费用和相应的授课劳务补助。

第十八条  专家库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管理办公室提出解聘建议,提交委健康科普专家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管理办公室发布解聘公告并收回聘书。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纪律和本管理办法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1个聘期内累计3次未完成指派健康科普工作任务的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在开展健康科普工作时,违反科学原则、违背客观实际、传播错误信息、作出有失科学公正的言论或结论,误导公众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以市健康科普专家名义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的;

(五)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

(六)有其他应予解聘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地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健康科普专家管理办公室。

相关阅读:http://www.my.gov.cn/public/content/39427711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