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434/202210-00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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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2-10-13 |
文号: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公示 |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公示
序号 |
被处罚单位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日期 |
1 |
绵阳市经开区宋金兰诊所 |
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至8月2日期间,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宋某某、赵某在该机构内为患者开具处方;未妥善保存药品处方;于2022年8月3日,使用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蔡某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于2022年6月15日至6月27日期间,未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将疑似传染病病人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依据《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 |
通报批评,警告,并处34000元罚款 |
2022/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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