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434/2017-00019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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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2-28 |
文号: | 关键词: | 卫生计生 |
(绵卫函〔2017〕59号)关于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号建议答复的函(A类)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对市人大七届一次会议第10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董万江代表:
你提出的《建议政府对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实行药品零加价政策,按公立医院同等对待》(第10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2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自2016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药品零加价政策,目的是减轻老百姓看病负担。截至2016年底,我市19家城市公立医院因实施药品零加价累计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达5000余万元,对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进民生工程建设起到积极作用。
根据现有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并不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范畴,我委积极支持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实行药品零加价政策。如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实行药品零加成,我委将积极协调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及医保报销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支持!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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