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434/2017-00010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02-28
文号: 关键词: 卫生计生

(绵卫函〔2017〕46号)关于对市七届政协一次会议第309号提案答复的函(A类)

2017-02-28 11:44文章来源: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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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309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全市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实施药品“零”差价的建议》(第309号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政策

根据《关于做好近期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卫发〔2016〕46号)文件要求,2016年10月底前,第四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要启动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县(市)要进一步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该文件明确了各县、区级妇幼保健院属于县级公立医院,各地要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统筹谋划、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改革措施衔接。我市要求2016年10月1日起全市政府办及企事业办公立医疗机构包含县市区妇幼保健院必须实施药品零加成,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降低成本等措施,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

二、下一步措施

结合提案建议,我委已再次通知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求辖区内的妇幼保健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公立医院改革政策,全面取消药品加成。近期,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进行专项督查,对未执行药品零加价的公立医疗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问责。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关心、支持!

绵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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