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426/202311-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 2023-09-20
文号: 绵文广旅[2023]无号 关键词: 引客入绵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关于组织开展“引客入绵”团队旅游奖励工作的通知

2023-09-20 11:01文章来源: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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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园区文旅主管部门:

为鼓励旅行社组织异地团队游客来绵旅游,探索以定制型、主题化“引客入绵”团队旅游产品助力本市旅游目的地建设,助推绵阳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绵阳市市本级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绵财教〔2023〕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引客入绵”团队旅游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和奖励条件

(一)奖励对象为通过航空(绵阳航线)、动车(含高铁)、旅游大巴等交通工具,通过开发经营定制型、主题化旅游线路的方式组织异地(含境外、境内市外,下同)旅游团队来绵旅游的组团旅行社,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2.经营情况良好;3.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旅游相关服务标准;4.近两年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负面舆情。

(二)旅行社有以下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季奖励;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所有奖励,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奖励。

1.未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本细则和接团景区、饭店的有关规定组织游览活动;

2.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

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内容安全责任事故;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从业人员存在违法失信行为;

5.存在使用“黑车”“黑导”、接团价明显低于成本价、诱导游客到高额回佣景区游览、强制游客进店消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6.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

7.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社会影响恶劣事件;

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奖励种类和奖励标准

(一)航空团队旅游奖励。旅行社组织异地旅游团队乘机抵达绵阳机场,单批次组织团队游客20人(含)及以上,在绵阳境内至少游览1个封闭式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且住宿1晚,对组团旅行社给予30元/人的奖励;在绵阳境内至少游览2个景区且住宿2晚,对组团旅行社给予80元/人的奖励;在绵阳境内至少游览3个景区且住宿2晚,对组团旅行社给予100元/人的奖励;另外每增加游览1个景区,再增加30元/人的奖励。   

(二)动车团队旅游奖励。旅行社组织异地旅游团队乘坐动车(含高铁)在绵阳火车站进站或出站,单批次组织团队游客300人(含)以上,在绵阳境内至少游览2个景区且住宿1晚,对组团旅行社分别给予省内市外50元/人、省外100元/人的基础奖励;另外每增加游览1个景区,再增加10元/人的奖励。

(三)大巴团队旅游奖励。旅行社组织异地旅游团队通过旅游大巴来绵旅游,单批次组织团队游客300人(含)以上,在绵阳境内至少游览2个景区且住宿2晚,对组团旅行社分别给予省内市外10元/人、省外20元/人的基础奖励;另外每增加游览1个景区,再增加10元/人的奖励。

(四)境外团队旅游奖励。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定制型旅游团队若为入境游团队,在给予上述单团奖励基础上,再增加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累计组团旅游奖励。对年度累计组织来绵团队旅游达到3000人次(含)以上的组团社进行排名,并根据排名结果对前五名进行奖励。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名奖励6万元,第三名奖励5万元,第四名奖励4万元,第五名奖励3万元。

三、参与主体和认定标准

(一)“引客入绵”团队旅游线路产品开发、经营活动的其他旅行社,以及提供交通运输、餐饮、购物、观光、导游、娱乐等相关旅游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遵守国家相关政策并满足本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旅游服务质量要求。

(二)参与接团活动的本市境内旅游景区(含非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原则上应为星级饭店)经自愿书面申请,由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安全、质量等管理要求予以认定,报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备案后,在“奖励补贴申报系统”予以公布。

(三)申报奖励的旅游团队在单个申报景区停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小时,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申报景区。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参与接团活动景区,在认定旅游团队游览景区数量时属无效景区,旅行社不得将该类景区纳入奖励申报范围。

三、奖励申报和奖励兑现

(一)奖励申报。旅行社在发出旅游团队前2-3天,通过“奖励补贴申报系统”向市文广旅局和相关景区、酒店备案发团信息,每月底前申报由接团饭店、景区等有关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当月接团佐证资料。组团旅行社必须以本单位名义进行申报,不得代为申报,也不得联合其他旅行社申报。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应提供团队电子行程单,团队确认单,导游通知单(电子派团单),团队人员名单,景区发票、结算单(含门票和二消产品),租车协议,绵阳市境内接待饭店住宿发票,流水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以及团队游览照片;

2.《旅行社送/接团申报表》;

3.《旅行社送/接团申报表》,按月分项目进行汇总;

4.申报航空、动车及大巴团队旅游活动的旅行社还需提供交通票据。航空旅游团队提供旅行社向航空公司提交的团队出票证明,以及付款凭证、游客登机牌等证明材料;动车旅游团队提供铁路大票、调令等证明材料;大巴旅游团队提供旅游大巴车牌号码、过路费报销凭证以及旅游团队与车辆在高速公路出口和景区的照片(需标注拍照日期)。以上材料必须是原件或复印件,原件查验无误后可退回。

5.未按照规定时间履行事前备案和事后申报程序,或者备案、申报资料不完备的旅游团队将不予认定。

(二)奖励兑现。市文广旅局对上述申报及其佐证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后,根据认定情况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资金。

四、经费来源和有关事项

(一)开展“引客入绵”团队旅游奖励工作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各自的“引客入绵”团队旅游奖励办法按年予以落实,当年资金额度用完即止。2023年“引客入绵”团队旅游市级财政奖励资金按照100万元的额度进行控制。

(二)自愿参与接团活动的本市境内旅游景区和旅游饭店通过折扣、实物等方式为“引客入绵”团队旅游提供支持。

(三)单团奖励仅限一家旅行社申报,两家旅行社申报同一个旅游团队的,将被认定为无效申报。

(四)市文广旅局通过“奖励补贴申报系统”按季度公布市级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为旅行社适时调整组团计划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五)各县(市、区)和各园区可以参照本通知明确的有关奖励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奖励政策,经市文广旅局备案后实施,其具体奖励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组团旅行社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叠加享受。

(六)本通知确定的各项政策由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七)请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本通知明确的有关工作事项全面落实,并同步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在工作中存在疑问的,请及时与市文广旅局沟通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1.旅行社送/接团申报表

      2.旅行社送/接团汇总表


附件下载:旅行社申报表.docx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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