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0426/202303-00012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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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14 |
文号: | 关键词: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绵)文综不罚字〔2023〕004号
处罚名称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罚类别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绵阳市游仙区忠兴镇木龙村村民委员会
行政相对人代码1 54510704ME35100823
处罚结果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
建议对“木龙观遗址”做好文物保护抢救,合理利用,加强管理。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2月27号
处罚机关 绵阳市文物局
地方编码 510701
当前状态 正常
公示期限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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