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397/202309-00003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3-09-21
文号: 关键词: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解读: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21 15:37文章来源: 省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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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川林规发〔2023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政策掌握,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林草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我省林草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持续提升林草系统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要求,起草形成《办法》。

二、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三)《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四)《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

(六)《四川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七)《四川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八)《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九)《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十)《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十一)《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十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十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十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十六)《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15号)

三、起草过程

20233月,省林草局起草形成《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至7月,两次书面征求(州)、(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意见,一次书面征求国家林草局审批处、省政务中心、省大数据中心及有关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意见,挂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1个月。7月下旬,完成合法性审查并经省林草局2023年第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96日,省林草局以川林规发〔20234号文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六十四条,从总则、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监督检查、有关责任、附则等方面对林草行政许可的实施进行了系统规范。

(一)总则。明确林草行政许可含义、主要原则、事项依据等。重点规范工作人员管理,对实施、监督检查林草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作出具体要求,须具备相应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资格。重点规范许可清单管理,林草行政许可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清单内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有关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实施机关依法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以及证明材料。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根据《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明确林草行政许可的各类法定实施机关,并对授权实施、委托实施和集中实施等进行细化规定。重点明确“就近办理”,对省、市(州)、县(市、区)或者其中两级依法均可实施的林草行政许可,明确原则上由县(市、区)实施机关实施,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实施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省其他范围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根据林草系统特点,分类从林草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期限、变更及延续等实施环节进行具体规定。重点明确限制情形,细化了受区域、时段、数量等限制林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重点明确审查方式,规范了审查方式和专家评审闭环管理,并要求实施机关建立会审会商机制,重大的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履行专家评审、法制审核或集体研究等程序。重点明确“多许合一”,对同一件事依法需要申请多个林草行政许可,且由同一实施机关实施的,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

(四)行政许可的费用。明确林草行政许可收费的原则、依据、程序和经费保障渠道重点明确实施机关在实施林草行政许可过程中需要开展的现场勘验、专家评审等环节,其费用不得转嫁申请人承担。

(五)监督检查。明确实施机关、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方式以及结果运用和处理程序重点要求实施机关建立健全林草行政许可“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和信用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六)有关责任。分类明确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申请人、被许可人、技术单位和评审专家等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违法违规有关责任以及处理方式

(七)附则。对办法日期进行释义,明确《办法》自20231010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政策文件:http://www.my.gov.cn/public/content/43657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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