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397/202201-00004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构: 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2-05-19
文号: 关键词: 粮食储备安全

《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05-19 16:11文章来源: 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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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市实际,市发改委牵头修订了《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修订《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及目的

20218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等3部门印发了《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我市出台的《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09]54号)至今已实施10余年,已与新形势下储备粮的管理机制不相适应,机构改革后,粮食主管部门名称发生了变化,职能也相应进行了部分调整。随着新时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办法》修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2章59条,主要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备品种、所有权属、适用范围、储备规模、储存管理、应急成品粮油管理、购入与轮换、动用程序、补贴标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储备品种

《办法》第二条规定: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市场供求,维护粮油市场稳定,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粮食,包含原粮(指稻谷、小麦、玉米等)、食用植物油(指散装菜籽油等)、应急成品粮油(指大米、面粉、小包装成品油等)。

(二)所有权属

 《办法》第三条规定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适用范围

《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储备规模

 《办法》第十条规定: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存管理

《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选择在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食库点集中存储管理。市级储备粮的储存企业原则上为取得绵阳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市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必须储存到取得存储资格的仓间和油罐。

(六)应急成品粮油管理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计划管理,动态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应急成品粮油不得以原粮形式储存,小包装成品粮油比例不得低于总量的30%

购入与轮换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是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原粮须符合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菜籽油须符合国家标准四级及以上,大米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级及以上,小麦粉须符合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以上标准为市级储备粮入库的最低标准,承储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不低于该标准的储备粮入库。

《办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市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市级储备原粮、散装菜籽油实行计划轮换,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上执行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菜籽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动用程序

《办法》明确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三种情形。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后,原则上应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九)补贴标准

《办法》四十三、四十四条规定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参照中央或省储备粮食补贴标准,结合市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确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粮给予费用和利息补贴安排,其中费用补贴包含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检验费等。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检验费(含验收入库检验费、拍卖出库检验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利息补贴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国家规定利率政策确定。

 ()监督检查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依法对辖区内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资金补贴和贷款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政策文件: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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