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397/2018-00061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18-11-08
文号: 关键词: 林业,行政执法

四川省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18-11-08 09:33文章来源: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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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涉林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全省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合理、公正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涉林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林行政执法决定,由本行政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

  第三条 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作出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由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四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机关、森林公安机关以及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兼)职法制审核人员。

  要充分发挥各单位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参谋作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

  (一)适用听证的;

  (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

  (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行政拘留;

  (六)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认定标准,由行政机关自行决定。

  第十条 各级林业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对本办法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提出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审核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具备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执法机构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构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构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送法制机构补办法制审核。

  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由执法机构负责入卷归档。

  第十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对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分管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三)法制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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