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354/202011-00003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0-11-05
文号: 绵交发[2020]55号 关键词: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05 13:50文章来源: 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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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有关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管理工作,经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绵阳市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绵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15日


 

绵阳市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公路桥梁施工质量,做好公路桥梁荷载试验工作,确保桥梁运营期间结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公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业主、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控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的管理工作,市级质监机构具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的监督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桥梁荷载试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桥梁荷载试验是通过施加荷载方式对桥梁结构或构件静、动力特性进行的现场试验测试,以达到了解桥梁结构构件在试验荷载作用下的实际工作状态,进而评定桥梁设计、施工质量和使用状况的目的。

第五条桥梁荷载试验是检验桥梁结构受力性能和评价桥跨结构实际承载能力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工程竣(交)工验收、桥梁营运养护与长期监测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荷载试验范围的桥梁应进行荷载试验后,项目才能进行交工验收。

第六条桥梁荷载试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真实的工作原则,分析评价桥梁结构构件工程质量状况和工作性能。

 

第二章  荷载试验的范围

第七条对新建、改(扩)建桥梁的预制构件,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荷载试验范围:

(一)对于桥梁承重结构预制构件,应对其整体质量性能进行力学试验检验,按照分层抽样原则抽取有代表性的预制梁板进行预制构件荷载试验。

(二)预制构件荷载试验抽取范围应覆盖不同原材料、不同预制工艺、不同结构类型、不同跨径预制构件;对同一预制场大批量生产的梁,以不超过200片且不超过5个月的同类型(同材料、同制作工艺、同结构类型、同跨径)预制梁板为一批,每批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检不少于3片;对小批量生产(总数量不超过50片)的同类型预制梁板,可现场采用典型抽样方法,直接选择外观质量相对较差的预制构件进行试验,且数量不少于1片。

(三)对施工过程中质量存疑的预制构件,或主要质量指标经验证合格但未按施工规范制作的预制构件,应逐一通过静力荷载试验验证其承载能力;对进行质量缺陷处理后的预制构件,也应通过静力荷载试验验证其承载能力。

第八条对新建、改(扩)建、重建或经加固(大修)的桥梁,应按以下原则确定成桥荷载试验范围:

(一)连续刚构桥(或T型刚构桥)、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连续梁桥(跨径≥50米)、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60米)、钢筋混凝土拱桥、斜拉桥、悬索桥、钢结构桥梁等结构复杂的桥梁,应进行成桥静载、动载试验。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及科研项目的桥梁,应进行成桥静载、动载试验。

(三)对于大桥及以上的常规结构桥梁,应选择有代表性(即结构受力最不利、技术状况较差、损伤缺陷突出)的不同跨径、不同施工工艺、不同结构形式的桥跨进行成桥静载试验,必要时进行成桥静、动载试验,且单幅不少于一跨。

(四)若在桥梁施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且经处理合格后的,应进行成桥静载、动载试验。

1.基桩发生过断桩、离析、孔洞、缩径等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桥梁。

2.墩台发生过开裂、墩柱垂直度严重不满足规范要求、混凝土表面大面积离析等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的桥梁。

3.桥梁上部结构发生过开裂、掉块、分层、混凝土表面大面积离析等严重质量缺陷的桥梁。

4.因桥梁存在质量缺陷降低设计指标且经设计单位验算确认不影响使用的桥梁。

(五)对其余桥梁,荷载试验范围及桥跨的选择,应视工程具体情况,由项目业主会同设计、质监、监理、施工、检测、监控等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三章  荷载试验工作职责

第九条项目业主负责项目桥梁荷载试验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项目业主应提前组织制定桥梁荷载试验工作计划,组织荷载试验方案审查工作,组织、协调桥梁荷载试验工作,并及时将工作计划、审查意见和荷载试验结果向市级质监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条桥梁设计、监理、施工、监控、检测等参建单位应对荷载试验工作予以配合。

设计单位应按荷载试验工作需要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对其准确性负责,并协助项目业主做好荷载试验方案的审查工作,确保荷载试验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施工单位应在荷载试验前向荷载试验单位提供荷载试验对象的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等问题,并做好荷载试验期间的各项配合协助工作。

监理单位应参与荷载试验方案的审查工作,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等问题。监理人员应在荷载试验实施过程进行全程旁站,协助做好荷载试验的各项配合工作。

监控单位应在荷载试验前向荷载试验单位提供监控报告,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检测单位应向荷载试验单位提供荷载试验对象的相关试验检测资料或报告,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质量、安全等问题,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市级质监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应对桥梁荷载试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荷载试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承担桥梁荷载试验工作的荷载试验单位应具备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或桥隧专项资质,并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参数、技术能力和工作业绩,并与项目业主签订委托合同。

荷载试验单位在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荷载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5年以上桥梁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主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3年以上桥梁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技术职称,并取得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荷载试验单位应根据设计、监理、施工、监控、检测等参建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制定符合实际的荷载试验方案,经专家评审同意后,报市级质监机构或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及质监机构备案。

荷载试验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试验概况、试验目的、测试内容、加载方法及测量方法、试验仪器、分析方法、试验程序、终止加载、试验进度、试验人员的组织和分工、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荷载试验单位应严格按评审后的荷载试验方案进行荷载试验。荷载试验仪器、试验车辆、加载设备、人员数量等应满足桥梁荷载试验方案的要求,试验仪器设备应经过相关单位检定和校准,满足相应精度。荷载试验前,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在荷载试验过程中,试验环境应满足相关要求,同时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为保证结构安全及试验有效性,预制构件荷载试验应在预应力孔道压浆或放张、结构材料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后进行,所选取试验预制构件尺寸偏差应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17)的要求。

成桥荷载试验工作应在桥梁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桥面铺装等二期恒载施加完成以及伸缩缝安装完成后进行。

第十六条桥梁静载试验应按桥梁结构的最不利受力原则和代表性原则确定试验工况及测试截面,《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JTG/TJ21-01-2015)规定的主要工况必须做,对加固或改建桥梁,尚应增加相应的试验工况和测试截面。静载试验测试内容和应变、位移(挠度)、裂缝测点布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在荷载试验过程中要严格进行预加载、分级加载,同时对加卸载结果控制点进行观测与分析,当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加载,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再确定是否进行试验。

第十七条桥梁动载试验一般情况下应测试桥跨结构的自振频率和冲击系数,特殊情况应增加测试结构的振型和阻尼比。桥梁动载试验在结构技术状况和受力上应体现最不利原则,同步开展静载、动载试验时应选择与静载试验相同的桥联(孔)。动载试验工况应根据具体的测试参数和采用的激振方法确定,测试截面及测点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八条荷载试验现场实施完成后,荷载试验单位应及时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并出具荷载试验报告,荷载试验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满足现行《公路桥梁荷载试验规程》的要求,结论应清楚、明确。荷载试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简要介绍工程概况、试验目的及依据(包括试验荷载、加载方式、测试内容、测点布置和测试仪器等)。

(二)整个试验的实施情况,以及试验前后和试验期间对桥梁进行外观质量的检查结果(包括裂缝和损伤情况)。

(三)对测量数据的计算结果、各种关系曲线及统计表技术指标与技术参数进行的分析。

(四)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包括试验值与理论计算值或标准规定值的对比);对桥梁承载能力、刚度、挠度、残余应变和变形状况、梁体抗裂性能、动力特性、冲击响应、结构安全储备等综合分析情况。

(五)对试验桥梁的结构受力性能和实际承载能力的结论意见。

(六)对桥梁安全运营条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检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

第十九条荷载试验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由项目业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必须会同设计、监理单位进行处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直到符合设计及现行规定为止,问题未进行处理的桥梁不得进行交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绵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5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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