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3045/202206-0003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2-06-21
文号: 关键词: 《关于进一步做好绵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绵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2-06-21 14:49文章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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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绵阳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绵住建委发〔2022〕30号)主要包括实施原则、实施条件、责任主体、实施流程、纠纷处置、资金筹集、保障措施七项内容,重点突出了以下5个方面。

(一)完善电梯增设实施条件

我市电梯增设意愿强烈的小区多为老旧住宅小区,其中大部分小区既有的规划设计、空间布局、消防救援、抗震设防等条件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增电梯申请中存在审批障碍。为解决此类问题,《实施意见》明确了,将“不降低既有住宅原安全水平”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条件之一。

(二)明确电梯增设责任主体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增设的实施主体、代理业主、使用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建设阶段,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服务的物业企业作为代理人或代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同时具备土建施工和特种设备安装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作为代理单位,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在运行使用阶段,实施主体应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实施意见》对各参建企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三)健全基层民主协商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增设电梯需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依法申请项目实施,取消了过去电梯增设政策中的一票否决条款。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通过“两调一诉”进行纠纷处置,“两调”即社区调解和街道调解,“一诉”即法律诉讼。借鉴成都市、德阳市经验,经“两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申请电梯增设的实施主体如存在失能、高龄、残疾情形的,可依照优抚条款进入电梯建设程序。

(四)综合提升项目实施质效

《实施意见》明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要统筹考虑电梯增设可能涉及的管网线路迁改事项,预先作出工程处理,切实降低群众增设电梯的支出和额外费用;《实施意见》还规定增设电梯应根据住宅现状条件和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停靠方案,满足条件的宜优先选用平层停靠方案。同一小区内增设电梯应保持外观、风格一致,宜优先选用型号相同的电梯设备,为运行管理和维修保养提供便利。

(五)强化电梯增设政策支持

《实施意见》对建设、运行、维护加装电梯所需资金的筹措渠道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宽,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申请的方式和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保险行业、各类社会资本及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电梯产业发展;明确电梯增设所需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主要由业主出资的,政府给予一定补贴;电梯增设涉及水、电、气、通讯迁改等,相关单位、企业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所需费用各管线单位按施工成本价格收取;对增设电梯的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投票系统、电梯企业评价体系的建立也作出了规定。

http://zjw.my.gov.cn/xwdt/wjtz/30327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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