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8413045/202111-00002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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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21-11-08 |
文号: | 关键词: | 《绵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新规解读 |
《绵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新规解读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适用于什么情况?
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依法可上市交易的房屋通过二手房买卖的情况,不适用于(一)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二)房屋拍卖的;(三)产权调换的;(四)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五)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2.交易资金监管银行对交易资金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归属于谁?
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利息,随同交易资金划转至卖方或退回至买方,如果买卖双方有约定的,按监管协议约定划转。
3.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是否必须选择?
①自由成交当事人自愿选择是否进行资金监管,不强制要求监管,资金监管额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高于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总额。
②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交易当事人应选择交易资金全额监管,贷款部分由贷款银行提供监管。
4.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是否收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5.交易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否便捷?
住建部门、资金监管银行、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网络技术对接,相互实时推送业务信息,通过信息互联互通,尽可能实现后台化、自动化,便于验核,减少群众往返提交资料环节。
6.存量房交易资金何时划转?
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在房屋转移登记完成,监管银行核实后及时划转。
7.贷款监管如何办理?
交易资金中按揭贷款部分,由贷款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监管。贷款资金由贷款银行按流程划转。
关于印发《绵阳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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