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3045/2011-0009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1-09-27
文号: 关键词: 规定,办法,通知,措施,公开,规划,计划,分配,管理,物价,产权

四川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补充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1-09-27 13:22文章来源: 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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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补助经费(以下简称“加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抗震减灾法》、《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加固专项经费的各项建设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使用加固专项经费,要体现轻重缓急、重点排序和照顾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的原则;资金的分配要体现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加固专项经费原则上按项目实施管理。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抗震加固计划和补助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原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及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1]建发抗字124号、[81]财企146号)的有关规定。抗震加固经费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个渠道解决。除给财政适当补助外,各产权所有单位应尽可能地自筹资金,当地财政部门也应尽力给予帮助,以更快更好的完成抗震加固任务。

  第六条 抗震加固工程资金补助的范围必须满足《防震减灾法》的要求,一般是指抗震设防区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具有抗震加固和使用价值,在短期内不得拆除的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工程及地震重点监视御区的重要工程等。

  地震基本烈度6度及6度以下地区原则上不安排抗震加固。

  第七条 抗震加固计划要结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进行安排。未完成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市州,原则上不予安排工程抗震加固经费。

  第八条 严禁以抗震加固名义进行房屋的扩建和改建。

  
三、专项经费的分配

  第九条 按照事权和财权相一致的原则,按产权归属,分别由省、市、州、县筹集抗震加固经费。对特别困难的市(州)的重要公益性工程,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各部门申请加固专项经费补助的情况,在每年8月10日前将下年度抗震加固专项补助经费预算报省财政厅审议。

  第十一条 申请省抗震加固补助经费的基本要求:

  每年6-7月份报送下一年度抗震加固计划和加固补助经费申请。抗震加固计划和申请须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章并逐级上报。

  所报抗震加固工程须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业主(责任)单位、建成时间、使用性质、原勘察设计单位、设防情况、质量现状及存在的抗震隐患,规模(层数、面积、长度等),抗震鉴定意见,加固(方案)措施、所需经费及其来源(总投资及自筹部分),完成加固任务的时间等主要内容。申报项目不实或深度达不到上述的不予安排。

  
四、专项经费的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加固专项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资金计划的审核、审批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抗震加固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的编报、抗震鉴定、加固方案的审核和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加固专项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各项目实施意见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加固专项经费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十六条 抗震加固计划应纳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内容。计划安排项目必须在年内完成。年终,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上报抗震加固综合统计表、抗震加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表及资金决算表。逾期不报者,今后三年内将不再安排当地抗震加固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抗震加固项目竣工后,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审查验收,并将抗震加固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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