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91X/2019-0013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9-05-28
文号: 关键词: 调查,规定,方案,制度,服务,规划,管理,改革,开发,开发区,资金

《绵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8种情形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2019-05-28 13:24文章来源: 生态环境局
字体:【    】 打印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绵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

  我市将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落实损害担责原则,逐步建立完善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根据《方案》,2018年,全市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2019年,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与实践;到2020年,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应急处置费用、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同时,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逐步将环境健康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方案》规定,8种情形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明显退化的;四是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等级显著下降的;五是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森林、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者其他林木、基本农田、其他农用地或其他土地、湿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六是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七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八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规范鉴定评估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就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建立分级调查制度,做到应赔尽赔。加强对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自主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全过程监督,制定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相关制度,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方案》还提出,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改革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批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工作人员在索赔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