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91X/202305-00004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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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5-17 |
文号: | 关键词: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罚〔2022〕6号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绵环罚〔2022〕6号
绵阳市正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7056073452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
身份证号码: 512XXXXXXXXXXXXXXX
地址:绵阳河北-平武工业园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第四监察专员办公室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年5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铸造车间2台压铸机和1台熔化炉正在生产,但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根据环评报告,压铸工序将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脱模废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环评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绵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 9月22日依法对绵阳市正信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件举行了听证会,你公司就实际经营困难、自由裁量适用等提出了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经局案审会集体研究,充分考虑企业申辩意见,决定部分采纳企业提出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商行政务服务中心支行
户 名: 绵阳市财政局
账 号: 0203015090000001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绵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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