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19-11-06 18:44文章来源: 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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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绵阳市生态环境局编制的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办事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绵阳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绵阳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门户网站(http://sthjj.m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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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3、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举行听证会等;

4、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

5、政务公开栏;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环境信息的形式。

(一)环保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情况,单位领导个人情况简介,办公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办公室负责)

(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由省环保厅制定或者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市政府制定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法宣科、办公室负责)

(三)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规划科负责)

(四)环境保护规划、部门财政预算、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规划财、办公室负责)

(五)干部任免、公务员招录、直属事业单位招聘等人事管理情况。(办公室负责)

(六)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历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等。(法宣科、环境监测站负责)

(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处置情况。(环境应急与信访科、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

(八)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总量控制科负责)

(九)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情况,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企业上市环保核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情况、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污染防治科负责)

(十)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划定情况,生态乡镇、生态村、生态家园的创建情况,小流域和湖库污染整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情况。(生态环境保护科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环境影响评价科、核与辐射安全科、行政审批科负责)

(十二)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环境应急与信访科负责)

(十三)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宣科、环境监察执法支队负责)

(十四)生态县、生态示范区、生态小区、绿色学校等创建工作。(生态科、法宣科负责)

二、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一)主动公开程序

1、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真实性审查。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提供、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2、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及信息拥有单位制作的属于拟公开的文件,在纸质文件印毕后自行公开。

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经局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宣教科统一公开。

3、依照有关规定,除本单位自行公开的信息外,其他收集、制作的政务信息、工作动态信息统一通过局办公室审核公开。

4、按照上述程序完成审核手续拟公开的信息,根据确定的公开形式由局办公室统一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5、本局收集的企业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征信由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按照有关程序审查后可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公开。

6、局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信息由直属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内容和要求,由本单位直接对外公开或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公开。

7、对需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日期根据不同种类政府环境信息制作的方式和表现形式确定。政府环境信息以文件形式表现,一般以局领导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之日为形成之日;政府环境信息以视听资料表现,一般以视听资料编辑完毕之日为形成之日。

政府环境信息变更是指政府环境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如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条件重新作出调整,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同时废止原有规定,发布新的统计数据等。

(三)依申请公开程序

除本办法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本人、本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环境信息。

向环保部门申请获取政府环境信息,应当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申请表可从环保部门门户网站下载);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具体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局办公室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登记、编号,并出具注明时间、加盖印章的书面凭证。

1、申请材料通过审查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和部门职能分工在2个工作日内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办理。涉及多个科室(单位)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办理。

2、承办单位在收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以上所有告知或答复,应送局办公室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告知或答复。承办单位办理完结后,应向局办公室备案。

4、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六)对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相关承办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环境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法申请公开范围的,经批准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经局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它适当形式提供;

3、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4、依法不属于环保部门公开或者该环境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于能够确定该政府环境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作区分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如申请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由承办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承办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环境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本局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环境信息,可以不予提供。一般不承担为公开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环境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环境信息的义务。

(八)下列政府环境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

2、涉及商业秘密;

3、涉及个人隐私;

4、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5、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况。

(九)停止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受理地点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地址:绵阳市科创园区玉泉中路10-1号

邮政编码:621000

值班电话:0816-2232710

传真电话:0816-2224006

监督电话:0816-2240312

址:http://sthjj.my.gov.cn

箱:hbjweb@m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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