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91X/202008-00038 主题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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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6月2日拟作出的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和逸景1#~8#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公示

2016-06-0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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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和逸景1#~8#楼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决定。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竣工验收合格决定的建设项目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6年6月2日-2016年6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决定要求听证。

电   话:0816-2229889    值班室电话: 0816-2229916  

传   真:0816-2224006

地   址:绵阳市涪城区顺河前街14号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人和逸景1#~8#楼项目。

建设内容:建设内容为1#楼至8#楼,主要包括5幢高层商住楼(1#楼、2#楼、3#楼、6#楼、7#楼),3幢纯住宅楼(4#楼、5#楼、、8#楼),及其地下室一层。总建筑面积133150.86m2。

建设单位: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地点: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三星村。

工程投资:实际总投资3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0.97%。

工程建设情况:2014年7月开工,2016年3月竣工。

环评编制单位:绵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中科院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绵阳宏坤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验收调查(监测)单位: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二、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建设的环保设施及采取的环保措施主要有: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商业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项目内的污水管道,然后进入绵盐路城市污水管网,最后进入小枧临时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至油房河,最终汇入涪江。本项目为商住楼项目,无生产工艺废气产生;备用发电机房位于地下停车库内,废气经自带的过滤装置过滤后于地面绿化带排放;地下室废气经抽排风系统抽至地面绿化带排放,本项目居民生活以清洁能源天然气为燃料,居民住宅内的油烟废气经集中烟道,在楼顶高空排放;商业餐饮有预留烟道,裙楼商业楼抽至楼顶由预留商业餐饮专用烟道排放。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工人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做填埋处理。住户卧室、客厅门窗安装有双层中空玻璃。

项目环保设施及措施基本按环评要求建成和落实。

三、验收调查结果

根据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绵阳市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和逸景1#~8#楼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绵环监字【2016】15号),验收调查(监测)结论如下:

1、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批复基本一致。项目施工期无环境遗留问题,施工期未接到环保投诉和建设部门施工场地现场检查不合格的情况。

2、小区内进行了绿化。

3、项目商业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起经项目内的污水管道,然后进入绵盐路城市污水管网,送至小枧临时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9-2002)中一级B标后排放至油房河,最终汇入涪江。故本项目不再重复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计算。

4、通过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 1#、2#、4#噪声监测点位昼、夜间的环境噪声值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3#噪声点位夜间的环境噪声值符合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3#监测点昼间的环境噪声由于受过往车辆交通噪声的影响超标,在受交通噪声影响较大的临道路一侧住户卧室窗安装双层中空隔声玻璃,经监测5#监测点位为5号楼1单元504号房客厅(临绵盐路)开窗条件下昼间值64.4B(A),关闭双层中空隔声玻璃窗条件下昼间值51.3dB(A);6#监测点位为5号楼1单元504号房主卧(临绵盐路)开窗条件下昼间值61.0B(A),关闭双层中空隔声玻璃窗条件下昼间值49.5dB(A);根据以上监测点监测结果可看出临道路住户安装双层中空隔声玻璃窗后:客厅昼间噪声的衰减值至少13.1dB(A);主卧昼间噪声的衰减值至少11.5 dB(A),表明该项目所安装的中空隔声玻璃,隔声效果明显。

5、施工期建筑垃圾送至建设部门指定地点堆放;运营期固废主要是住户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由环卫工人运至城市垃圾填埋场做填埋处理。

6、小区各单元住户厨房均建有油烟通道至顶楼排放。

7、公众意见调查情况

公众意见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周边公众对该项目环保工作满意的为100%。无人对该项目环保工作表示不满意。

8、按照国务院第458 号令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区的规定,现小区内未引入娱乐性项目。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验收调查单位:胥工13990197775

(2)建设单位:欧先生 1399015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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