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91X/2018-0055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18-12-21
文号: 关键词: 会议,函,建议,规定,细则,决定,措施,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中国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市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8-12-21 14:16文章来源: 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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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对市七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04号建议答复的函


  石向前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处罚细化及实施过程中加强管控力度的建议》(第20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中处罚额度问题

  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的,我市按照相关要求编制了《绵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多次进行了修订完善。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部分时段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响应的污染级别,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我市多次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相关部门同时加强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巡查检查,对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做出行政处罚。环境保护及其他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的轻重程度等都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根据企业规模来决定。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管理要求,未涉及具体的处罚规定,并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下一步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我市在最新印发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提出了对工业企业、建筑工地、移动源等污染源响应的减排措施。在工业源减排清单中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提出了限、停产措施的要求,有针对性的进行重污染应急措施响应,避免“一刀切”的情况。我市将及时根据企业变化情况,对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清单进行更新,并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名义印发执行。

  二是切实有效加强预案启动期间的管控力度。我市将探索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紧密结合的处罚细则,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轻重程度。对在应急期间污染物排放总量大、未执行限、停产措施的企业出现的违法行为,严格从重处理。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环保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我们真诚欢迎人大代表、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社会各界人士检查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携手为建设中国科技城和西部现代化强市谱写新篇章。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9日

  (联系人:向冬杰 电话:1518165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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