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8410506/202305-00002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3-05-23
文号: 关键词: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

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严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5-23 14:32文章来源: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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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122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3〕118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印发了《关于严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  通知》(绵自然资规发〔2019〕43号),其目的是按年度核实生产矿山消耗和保有的矿产资源储量,为矿山生产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的管理服务。

一、重要意义

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是国家依法监督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储量地质测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矿产开发全程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于促进矿山企业珍惜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自然资源管理职能全面到位,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真实、准确地掌握储量数据,可以真实地反映本地矿产资源分布、消耗和保有情况,为编制矿产资源年报、开展国情调查提供可靠数据支撑。

二、监管范围

所有具有合法采矿权的矿山企业(不含已关闭矿山),均应按文件及规范要求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对停产矿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交矿山停产证明文件。

三、责任主体

采矿权人是储量动态监测的责任主体,在采矿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矿山储量台账,每年按时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矿山资源储量年报》和《矿山基础统计表》及其相应的电子文档。

四、技术标准

原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6〕1122号)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3号),均明确了动态检测参照资源储量核实的内容、程序、手段、工程布置、储量估算方法、估算参数选择等技术要求。

五、监督抽核

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储量动态监测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监管,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资源不清、储量不实的矿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补做地质工作,核实资源储量,履行储量评审备案和登记手续。 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矿山总数10%的比例对审查通过的矿山资源储量年报进行实地抽查,市局将按不低于5%的比例对评审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进行实地核查。

六、做好保障

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常规性工作,各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将该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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