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24X/2018-00062 | 主题分类: | 建议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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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8-11-21 |
文号: | 关键词: | 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1号建议答复的函
尊敬的王宗华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第7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合理调整医保报销比例
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据此,2017年我市在组织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发布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我市积极采取措施合理调整医保报销比例。一是全面执行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和四川省2018版医保目录,相比原新农合基药目录,参保居民可报销药品数量增加了一倍左右,即原本属于新
农合自费的药品现已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了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二是适当提高市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标准。将三级乙等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标准分别设置为68%、60%,原新农合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仅为55%。通过执行新医保目录和提高市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居民罹患重大疾病发生较大医疗费用时的个人经济负担。
为妥善解决好乡镇二级医院的医保报销标准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绵人社函〔2018〕3号),明确二级乙等乡镇卫生院经当地价格部门审批同意,将收费等级调整为乡镇卫生院执行后,即可向所在地医保局申请执行乡镇卫生院的医保报销标准。在今后修订城乡医保办法工作中,我们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体系。
二、切实解决好参保居民一般诊疗费问题
按照《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城乡居民一般诊疗费额度为30元。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参保居民和乡镇卫生院反映30元的一般诊疗费额度较少,建议沿袭以往新农合的做法。为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门诊统筹总控办法,明确参保居民将其一般诊疗费额度使用完后再到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的,无需个人再负担一般诊疗费,由医保系统挂账,年底各县市区医保局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调剂给相关乡镇卫生院。
三、加快出台门诊慢性病患者医保受益相关政策
(一)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综合研判新农合慢性病政策后,将全部主要病种予以保留,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19种慢性病、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的基础上,增加到27种门诊慢性病、10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
(二)规范慢性病认定办法。印发《绵阳市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2018版)》(绵人社办〔2018〕106号),规范指导全市定点医院和经办机构的特殊疾病认定工作。
(三)规范门诊慢性病补助使用方式。将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市所有开通住院定点资格的医院,方便参保居民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医保卡)在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即可在院享受补助,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参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一年只计一次起付线。
(四)妥善处理好门诊慢性病申报前的医疗费用。因2018年慢性病统一申报期为4-6月,导致部分参保群众第1季度费用无法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于6月中旬修改完善了医保系统,参保居民可进行费用补报工作。
四、多措并举提高医保系统运行效率
(一)不断优化医保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工作组,邀请信息专家和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系统进行整体优化。今年5月起,数据库稳定性得到提高。下一步,将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确保我市社保卡数据实时同步,减少结算访问省上数据中心的频度,继续优化软件系统语句。
(二)加快信息共享和使用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与市级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明确了民政、扶贫、卫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导入确认民政特殊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享受报销特殊政策时不用再提供身份证明,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结算。
(三)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关于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与维护医保系统的成本负担的建议,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购买大型设备的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暂不设立医保系统运营成本列支专项资金。我们将通过协调医保系统服务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和不收取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维护服务费,进一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系统维护成本。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胡欧;联系电话:18780597098)
附件:
你们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议》(第7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合理调整医保报销比例
2017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6号)规定,“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据此,2017年我市在组织2018年度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发布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我市积极采取措施合理调整医保报销比例。一是全面执行2017版国家医保目录和四川省2018版医保目录,相比原新农合基药目录,参保居民可报销药品数量增加了一倍左右,即原本属于新
农合自费的药品现已进入医保报销范围,提高了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二是适当提高市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标准。将三级乙等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报销标准分别设置为68%、60%,原新农合市级医疗机构报销标准仅为55%。通过执行新医保目录和提高市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参保居民罹患重大疾病发生较大医疗费用时的个人经济负担。
为妥善解决好乡镇二级医院的医保报销标准问题,我市出台了《关于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绵人社函〔2018〕3号),明确二级乙等乡镇卫生院经当地价格部门审批同意,将收费等级调整为乡镇卫生院执行后,即可向所在地医保局申请执行乡镇卫生院的医保报销标准。在今后修订城乡医保办法工作中,我们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医保报销体系。
二、切实解决好参保居民一般诊疗费问题
按照《绵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其配套的实施细则,明确城乡居民一般诊疗费额度为30元。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参保居民和乡镇卫生院反映30元的一般诊疗费额度较少,建议沿袭以往新农合的做法。为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出台了门诊统筹总控办法,明确参保居民将其一般诊疗费额度使用完后再到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的,无需个人再负担一般诊疗费,由医保系统挂账,年底各县市区医保局根据当地门诊统筹基金结余情况调剂给相关乡镇卫生院。
三、加快出台门诊慢性病患者医保受益相关政策
(一)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综合研判新农合慢性病政策后,将全部主要病种予以保留,在原城镇居民基本医保19种慢性病、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的基础上,增加到27种门诊慢性病、10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
(二)规范慢性病认定办法。印发《绵阳市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2018版)》(绵人社办〔2018〕106号),规范指导全市定点医院和经办机构的特殊疾病认定工作。
(三)规范门诊慢性病补助使用方式。将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市所有开通住院定点资格的医院,方便参保居民选择合适的医院进行治疗。参保居民持社保卡(医保卡)在医院治疗门诊慢性病即可在院享受补助,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参照住院报销标准执行,一年只计一次起付线。
(四)妥善处理好门诊慢性病申报前的医疗费用。因2018年慢性病统一申报期为4-6月,导致部分参保群众第1季度费用无法结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于6月中旬修改完善了医保系统,参保居民可进行费用补报工作。
四、多措并举提高医保系统运行效率
(一)不断优化医保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成立工作组,邀请信息专家和第三方专业公司对系统进行整体优化。今年5月起,数据库稳定性得到提高。下一步,将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确保我市社保卡数据实时同步,减少结算访问省上数据中心的频度,继续优化软件系统语句。
(二)加快信息共享和使用权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已与市级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明确了民政、扶贫、卫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导入确认民政特殊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享受报销特殊政策时不用再提供身份证明,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结算。
(三)积极争取财政专项资金。关于解决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与维护医保系统的成本负担的建议,经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购买大型设备的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暂不设立医保系统运营成本列支专项资金。我们将通过协调医保系统服务商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和不收取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维护服务费,进一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系统维护成本。
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1日
(联系人:胡欧;联系电话:18780597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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