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4X/2018-00084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8-11-21
文号: 关键词: 市政协第七届三次提案答复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第386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8-11-21 15:03文章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打印
  尊敬的黄国平、沈其霖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依法落实精神卫生人才的特殊岗位津贴,稳定精神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在精神卫生专项人才规划方面,已适度放宽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招考政策,即将开展精神卫生人才全面综合调研,制定精神卫生专项人才规划。一是人员招考方面,目前,四川省人社厅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急需短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招聘有关事宜的通知》,并将“精神医学专业”、“康复治疗学专业”作为本科层次急需短缺卫生专业,可直接通过考核招聘。另外,市(州)、县(市、区)所属精神卫生专科医院(中心)还可考核招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1.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2.取得医学类专业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普通班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其中取得护理类专业的学历可放宽到大专及以上。二是制定精神卫生专项人才规划。市卫生计生委拟在今年年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针对精神卫生人才现状的综合调研,在调研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涵盖全市精神卫生专项人才引进、队伍建设、薪酬待遇等的全面规划,重点突出县乡基层专业机构及农村偏远地区,以吸引、稳定、扩充我市基层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

  (二)在人员编制配置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结合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规模、工作任务量等情况,核定了事业编制。下一步,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将按照国家相关编制配置要求和我市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实际情况,保障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配备,满足业务开展需要。

  (三)在薪酬制度建设上,事业单位人员薪酬包括国家统一政策标准部分和地方可制定的绩效工资部分。其中,特殊岗位津贴属于国家统一制定部分,目前国家尚未设立“精神卫生特殊岗位津贴”;单位绩效工资可由市州、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规定自行制定标准。经了解,成都、雅安等地针对精神卫生专业一线医务人员设立发放精神卫生特殊岗位津贴,是在绩效总额内设立和发放的。我市市本级实行的管理方式是由市人社和市财政部门核定绩效工资人均总额,单位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分配。按照《绵阳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绵人社发〔2011〕1号):“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规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总额内设立“精神卫生特殊岗位津贴”。

  2017年我市在市本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中,按照《绵阳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绵人社发〔2017〕12号)文件精神和《绵阳市市属公立医院薪酬总额核定办法(试行)》(绵人社发〔2017〕244号)“对中医、精神卫生等机构,考虑其特殊性,可在核定基础上再对调整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适当增核”规定,我们在对市三医院绩效总额核定时,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国家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精神卫生人才薪酬进行了专项考虑,进行核增。目前,各试点公立医院正按改革试点工作要求,优化和完善绩效分配管理中。

  感谢你们对绵阳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9月21日

  (联系人:张琥城;电话:2263012)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目督办。
附件: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第七届三次会议第386号提案答复的函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