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4X/2015-00133 主题分类: 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5-11-04
文号: 关键词: 作弊

考试作弊入刑 新刑法修正案11月1日起施行

2015-11-04 11:04文章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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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加大了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市人事考试中心为小伙伴们盘点一下有哪些新的变化。
  

  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


  
新的修正案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帮助作弊的行为列为犯罪,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获取和出售个人信息最高判刑7年


  
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牟取暴利,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进一步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参考处罚加重


  
修正案新增了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新的条文明确,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高科技手段助考将判刑


  
新的修正案加大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作弊器材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也将受到刑事处罚。这为打击高科技手段作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买卖作弊设备
纳入刑法范畴
  

  市人事考试中心提醒广大考生,在今后报名和参加人事考试的过程中需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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