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24X/2016-00018 | 主题分类: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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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16-02-17 |
文号: | 关键词: | 费率 |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市社保局、市人社信息中心: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为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医疗缴费年限趸缴比例由7%调整为6%。
二、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三、以上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5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调整为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费率调整为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医疗缴费年限趸缴比例由7%调整为6%。
二、职工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三、以上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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