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362/202308-00006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绵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8-10
文号: 关键词: 《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3-08-10 15:38文章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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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资金存放行为,增强资金存放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安全性,防范资金存放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7号)相关要求,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包含总则、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存放、资金存放的管理与监督、附则五个部分,规定了纳入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及资金存放银行的范围,界定了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方式,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及相关资金存放银行各自的管理与监督职责。

1.本细则适用于财政部门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存放管理。

2.本细则所称资金,是指财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预算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管理的财政拨款之外的各项资金,不含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不含预算单位所取得的银行贷款资金。

3.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4.资金存放银行的选择,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组建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参与银行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其年存放资金总量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年存放资金总量大于100万元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预算单位年存放资金总量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其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方案应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预算单位实施。预算单位所有新开立或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其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情况均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5.评选委员会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选委员会外部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外部专家组成须有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等成员予以组建。

6.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指标应当包括通用指标(分值60分)和自选指标(分值40分)。通用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指标(分值30分)和贡献度指标(分值30分)。经营状况指标应当包括参与银行总行净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6项指标(分值各5分)。贡献度指标应选取支持绵阳经济发展的相关指标。自选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水平指标和利率水平指标,相关指标的选取也应体现对绵阳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有效期及执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五、解释权归属

本《实施细则》由绵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政策文件:《绵阳市市本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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