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362/202308-00004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绵阳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7-27
文号: 绵财规[2023]2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27 16:47文章来源: 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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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财规〔2023〕2号

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金融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市级各相关金融企业:

根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2号),为规范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功能,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制定了《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财政局             绵阳市金融工作局

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

(原绵阳银保监分局代章)

2023年7月27日

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绵办规〔202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做强做优金融产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  奖补资金采取因素法、据实法分配,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开透明、突出绩效”的原则,实行次年奖补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归口项目管理。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共同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分配和公示,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金融工作局为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项目年度预算、项目申报指南,汇总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定期报告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1.支持金融机构招引。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绵阳市辖区(园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市级金融机构,其中:银行、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保险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金融机构在我市重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产品和服务,被纳入国务院发文推广先进经验的,市级财政给予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

3.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和非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单户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申报要求具体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该项和降低“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成本项目中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4.支持保险提供科技风险保障。

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市辖区(园区)军民融合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保科技保险险种,其中属于重点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一般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购买首台套、新材料、新软件类险种的,按实缴的保费在国(或省)政策执行补贴后,剩余保费部分的40%给予补贴。投保军民融合保险,其中属于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质押融资保证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5%给予补贴;投保其他军民融合保险产品,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5%给予补贴;军民融合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双重身份的投保军民融合保险产品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5%给予补贴。

企业在两类保险中投保的全部险种保费财政补贴总额,按照企业规模大、中、小型划分,单户企业每年全部投保险种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5.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科创企业。

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符合条件且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支基金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天使投资基金或创投基金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辖区(园区)的,市级财政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实际投资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以及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

7.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上下游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帮助上下游供应商成交应收账款融资,年度融资额排名前3名的我市核心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8.降低“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成本。

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总额30%的比例给予融资成本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报要求具体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在该项和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项目中自主选择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贴息。

三、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

9.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市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

10.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项目主管部门:市经信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授信范围的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按年度新增融资担保额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风险补助。风险补助资金=融资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担保额×1%×绩效评价系数×社会贡献系数。

绩效评价系数以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评价评定确定,等次为“优”、“良”、“中”的系数分别为1、0.8、0.6;社会贡献系数以融资担保机构单笔业务担保费率确定,申报要求具体见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四、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11.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市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注册地、总部办公地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非ST、*ST),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按全年实际再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费用补助。

12.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对象及标准:对市辖区(园区)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绵阳使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的,市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上述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

13.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项目主管部门:市金融工作局

支持内容及标准:对在科创基金集聚区举办的基金招商、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论坛峰会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其中由注册在科创基金集聚区内的投资机构(或基金管理机构)主办的,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每次给予举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由基金集聚区运营管理机构主办的,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每次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由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市级部门牵头举办重大投融资活动,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活动承办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上述补助总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下达

第六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需明确各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支持重点等内容,并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

第七条  项目按部门归口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3、4、5、6、8、10、11、12项”规定的机构和企业向所在地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同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1、2、7、9项”规定的机构和企业直接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企业直接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会同责任部门按项目类型可聘请财务专家、金融专家及法律顾问等人员,采取现场核查、资料复核和部门联合会审等方式开展项目评审工作。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并按程序报批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总体使用建议意见。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绵阳市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绵委办发〔2020〕11号)规定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相关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全额拨付资金。

第十条  基金招商、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论坛峰会等支持基金集聚发展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组织实施。活动主办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由承办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批后组织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对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审核后,向市财政局进行资金申报,申报资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项目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合同(协议)、资金支付凭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财政局按照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个人发放奖励、补贴等。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申请、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资金使用用途,按规定做好资金分配信息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市财政局将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项目主管部门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时,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包括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和具体绩效目标。年度总体绩效目标应含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和重点领域贷款增幅等指标;具体绩效目标按项目类型分别确定,重点应含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规模增幅、科创企业融资成本降幅、担保机构增量降费等目标。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审核确定后的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同步分解下达。项目主管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执行监控,以充分发挥绩效目标的引导约束作用。

第十五条  市金融工作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每年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自评,并汇总形成总体报告送市财政局。具体开展绩效自评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市财政局根据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金融机构和企业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政策条款,按照原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具体为《绵阳市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绵财规〔2022〕2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绵办规〔2022〕3号)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解读:《绵阳市财政金融互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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