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66/2016-00054 主题分类: 预算/决算
发布机构: 绵阳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16-10-26
文号: 关键词: 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的说明

2016-10-26 11:12文章来源: 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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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司法局

  2015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依法行政工作;

  2、拟订全市普法及法律常识规划、法制宣传教育计划、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及依法治理工作;

  3、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4、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工作和行政处罚工作;

  5、负责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工作;

  6、负责牵头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指系统的计划、财务、车辆等物质装备工作;

  8、负责处来企业投诉服务工作;

  9、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法工作,协助管理县市区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辖区内监狱、劳教、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

  10、承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2015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以法治为引领,主动适应新常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和资源优势,主动而为,以服务推进和做好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和推进法治绵阳、平安绵阳建设,为奋力推进西部经济文化生态强市建设发挥职能作用,法治宣传实现高位求进、法律服务深化推进、法律援助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化纠纷促和谐”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扎实推进、外来企业投诉服务渠道更加畅通、党建和干部队伍工作强抓不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实现并超额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二、部门概况

  绵阳市司法局为一级预算单位,直属单位三个,其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医患人民调解中心为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纳入市司法局机关预算;市国信公证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绵阳市机关本年收入合计1832.40万元,较2014年增加360.15万元,增长19.65%,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832.4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100%;事业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经营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其他收入0万元,占收入总额的0%。

  2015年绵阳市司法局本年支出合计1793.99万元,较2014年增加392.84万元,增长28.04%,增长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工资调整。其中:基本支出1493.5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83.25%;项目支出300.5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16.7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经营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支出总额的0%。

  四、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

  绵阳市司法局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793.99万元。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92.84万元,增长28.04%。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绵阳市司法局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3.9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4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92.84万元,增长28.04%。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绵阳市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93.99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1323.88万元,占73.8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9.56万元,占21.1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9.07万元,占1.62%;住房保障支出61.48万元,占3.42%。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2015年决算数为1023.88万元,完成预算99.8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未实施完毕。

  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2015年决算数为116.62万元,完成预算77.6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未实施完毕。

  3.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2015年决算数为34.92万元,完成预算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未实施完毕。

  4.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2015年决算数为73.46万元,完成预算94.9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项目未实施完毕。

  5.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2015年决算数为60万元,完成预算100%。

  6.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司法考试(项):2015年决算数为15万元,完成预算100%。

  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2015年决算数为369.72万元,完成预算10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2015年决算数为9.40万元,

  9.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它优抚支出(项):2015年决算数为0.44万元,完成预算100%。

  1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2015年决算数为0.50万元,完成预算100%。

  1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2015年决算数为28.35万元,完成预算100%。

  12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它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2015年决算数为0.22万元,完成预算100%。

  13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015年决算数为53.42万元,完成预算100%。

  1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2015年决算数为8.06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

  绵阳市司法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493.50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393.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98.6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绵阳市司法局2015年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5年度,绵阳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8.65万元,比2014年增加18.92万元,增长23.73%。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5年度,绵阳市司法局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2.7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32.7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主要用于社区矫正指挥中心建设。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绵阳市司法局公有车辆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四)预算绩效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部门对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共编制绩效目标9个,涉及财政资金300.50万元,覆盖率达到100%。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市司法局机关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8.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 指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大调解工作经费和法治城市创建工作经费。

  9.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基层司法业务(项):指主要用于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及直属园区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等。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普法宣传(项):指主要用于拟订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法律援助(项):指主要用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购置法律援助资料、办公设备,印制文件简报等。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司法(款)司法考试(项): 指主要用于司法行政部门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支出,包括报名资料印刷费、监考人员培训费、考务费、考场租赁费等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民政事务管理(款)其它民政事务管理支出(项):指下达我局2016年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

  1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 指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其它优抚支出(项):指离退休老党员生活补贴和优抚对象补助金。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指防艾专项经费。

  1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 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等保险支出。

  20.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计划生育事务(款)其它计划生育事务支出(项):指独生女子费。

  21.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22.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主要用于局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未达到规定购房面积标准的补贴。

  23.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4.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5.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7.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8.“三公”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9.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2015年决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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