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1-0009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绵阳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1-12-31
文号: 关键词: 调查,档案,意见,规定,办法,决定,审批,四川,经济,农村,材料

农村五保相关政策办事指南

2011-12-31 09:20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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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村五保对象条件
具有四川省户籍的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农村居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二、农村五保待遇申请程序
确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农村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村民小组或者其他农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
(二)经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建立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方式及具体待遇
农村五保对象按照自愿原则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就近的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也可在自己家中领取五保供养金分散供养。
从2011年7月起,绵阳市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最低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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