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1-0009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绵阳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1-12-31
文号: 关键词: 调查,建议,意见,通知,审批,财政,资金,现金,金融,材料,物资

绵阳市民政局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办事指南

2011-12-31 09:20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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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救助对象
(一)因突发性或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急需救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
(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咨询各县市区。
三、申请程序
临时生活救助的申请,按照“村(居)民自愿申请、村(居)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以户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当地民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村(居)委会受民政部门委托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开展入户调查、收入核定和民主评议等工作,并填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印制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委会上报的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退回补充材料。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经办人和主管领导要在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提出救助金额建议,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进行抽查和复核。对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发放。临时生活救助的形式一般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与现金等价的物资实施救助。具备条件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或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资金。为及时快捷实施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资金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直接审批或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及时发放救助资金,但应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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