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2-00021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2-12-10
文号: 绵市民复[2012]21号 关键词: 督查,会议,文件,函,建议,意见,条例,规定,通知,服务,四川

绵阳市民政局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5号建议的回复

2012-12-10 16:02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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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白尚容代表:

  您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特殊人群在患病期间的生活护理问题的建议》(第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救助体系也在不断完善,近年来,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绵府办函〔2006〕219号)、《关于加强老年工作的意见》(绵委发〔2008〕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0〕1号)等一系列的相关政策文件,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的救助救治等方面都进行了规定和要求。一是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和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书”,生病住院的由供养服务机构负责;二是“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订供养服务协议”,生病住院的由村委会负责;三是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了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并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救治定点医院。这些规定和要求都包括了特殊困难群体患病需进行生活护理的责任主体。四是市政府出台了建立临时生活救助基金的文件,要求对贫困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众进行临时生活救助。

  下步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各项社会救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做到社会救助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充分、扎实,努力提高我市的社会救助水平。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联系人:郭勇 电话:13908113802)

  绵阳市民政局

  2012年8月30日

  抄送:市人大人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市目标督查办。

  绵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8月3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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