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282/2012-00016 | 主题分类: | 工作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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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绵阳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2-12-10 |
文号: | 关键词: | 条例,规定,通知,四川,经济,资金,银行,标准,就业,安置,补助 |
绵阳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政策出台
10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认真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绵府办发【2012】41号),就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发放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的对象、补助标准、发放方式和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发放对象主要包括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和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以选择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新政策),也可以选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的规定执行(老政策)。具体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收个人所得税。地方经济补助由安置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审核后,及时通过补助资金开户银行拨付至退役士兵的银行账户上。2012年地方经济补助力争在10月底前发放完毕。2013年起应于当年6月底前发放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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