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5-00023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5-07-17
文号: 关键词: 收养登记政策解读

收养登记政策解读

2015-07-17 11:02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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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发现弃婴应如何处置?

  答:任何单位和公民一旦发现、捡拾弃婴,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报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将捡拾的弃婴转送他人或私自抱养。

  公安部门应当立案查找弃婴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查找不到弃婴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并将该弃婴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二、中国公民应向哪个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答: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中国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2、直辖市、设区的市民政部门或者地 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办理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收养登记。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

  需要同时注意的问题有:1、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四、哪些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答: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需要同时注意的问题有: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五、哪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答: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六、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上述哪些条件限制?

  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七、收养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可以不受上述哪些条件限制?

  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八、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上述哪些条件限制?

  答: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4、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5、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九、国内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除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答: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6、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十、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有哪些?

  答: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发证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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