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3-00004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3-03-05
文号: 绵市民发[2013]4号 关键词: 文件,通知,服务,审批,规划,指标,管理,开发,项目,监督,财政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2013-03-05 14:49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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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

  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绵阳市委办公室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绵委办〔2011〕45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严格工作程序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区(园区)民政部门是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用房协议》(样本附后),跟踪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各环节的落实情况;发改、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财政等部门要按照绵委办〔2011〕45号文件相关要求切实履职,在落实城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中各自负责相应环节的具体监管工作。

  (二)严格规划审批。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规划部门应将配建社区管理用房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在项目规划设计审查中,必须按照绵委办〔2011〕45号文件相关要求,指导开发建设单位选择位置适中、便于居民办事和开展活动的地方,明确社区用房的具体位置、楼层和面积;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部门提供与民政部门签署的《社区用房协议》。

  (三)加强建设监管。在楼盘建设过程中,住建部门要依据规划和工程建设规范要求,加强对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一是督促设计和审图机构按照《社区用房协议》和规划部门明确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等要求进行设计和审查;二是加强质量监管,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将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建设一并纳入项目质量监督。

  (四)加强预售监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向住建管理部门提供与民政部门签订的《社区用房协议》和规划部门明确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的指标数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住建管理部门在批准预售时,按照《社区用房协议》明确的具体位置、楼层、面积及规划部门明确的批复要求进行房源限制锁定。

  (五)严把验收关口。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与工程项目一并验收。在项目验收阶段,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社区用房协议》向社区提供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备案时将开发建设单位向民政部门提供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作为备案工作内容。

  (六)落实产权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其已按规定将社区用房移交给所在社区的书面证明(样本附后),房管部门依据《社区用房协议》和证明文件,严格按照绵委办〔2011〕45号要求办理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

  二、建立健全制度,确保工作落实

  (一)建立健全开发商诚信制度。凡是开发建设单位不与民政部门签订《社区用房协议》或不按协议为社区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的,一律列入诚信黑名单。规划、住建(房管)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对开发商进行相应处罚和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二)建立健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组织建立联系会议制度,由市目督、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园区)民政部门和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参加,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和考核措施,定期组织研究新建及改建小区配套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用房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建立健全工作考核制度。目督部门要加强对民政、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履行的各环节具体监管情况进行专题目标考核,逗硬奖惩。

  (四)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社区用房由所在社区统一管理并开展日常维护。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及时移交所在社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属服务居民、方便群众的公益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要加强监督,确保社区组织用房的合理使用。对社区擅自出让、转让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用房的,要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规划、住建(房管)、民政等相关部门是落实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及公益性服务用房的责任主体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对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发放等环节的协调控制,确保新建及改建住宅小区社区组织办公用房和社区公益性服务用房落实到位。

  附件:1、社区用房协议

  2、证明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城乡规划局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4日

  抄报:锦明副书记。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法制办,市目督办,市发改委,市国土局。

  绵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印

  附件1

  社区用房协议

  甲方:

  乙方:绵阳市 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发局)

  根据绵委办〔2011〕45号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甲方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 社区居委会提供社区用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开发项目名称 位于 ,总面积 平方米,总户数 套。

  二、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的社区用房位于该项目的 幢 单元 楼 号,面积: 平方米。

  三、甲方要按照工程规划、建设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社区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四、甲方须在为商住户提供房屋钥匙前将社区用房的房屋钥匙交付乙方。

  五、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产权证,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该用房由 街道办事处(乡镇) 社区居委会作为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房使用,乙方不得改变用途。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同等有效),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签字: 乙方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证 明

  兹有 公司按照绵委办〔2011〕45号文件精神,在新建的 项目中,已无偿为 街道办事处(乡镇) 社区居委会提供了社区工作用房及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 平方米,并已移交社区使用。

  特此证明。

  绵阳市 县(市区、园区)民政局(社发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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