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1-00096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1-12-28
文号: 关键词: 印章,意见,通知,决定,服务,审批,价格,改革,项目,收费,农村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2011-12-28 10:47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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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践行“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的科学发展宗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治丧负担,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免除全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减免对象
 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去世火化后未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城乡低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二、减免项目
 (一) 普通车辆接尸费;
 (二) 尸体基本冷藏(冻)存放费(最长不超过3日);(三) 普通炉尸体火化费;(四) 一般格位骨灰寄存费(一年);   
 (五)由各殡仪馆确定的免费骨灰盒(罐、坛)。
 减免项目中的1-4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  减免程序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减免对象,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死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绵阳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死亡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5、减免对象身份证、户口本;
 6、申请人作出不进行骨灰装棺二次葬的书面承诺。
 (二)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由各县市区的镇(乡)、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收到减免申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在《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三)申请人持《申请表》,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到办理火化的县(市、区)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不在逝者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殡仪馆火化的,凭《申请表》、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和发票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殡仪馆(县市区无殡仪馆,包括绵阳涪城区、游仙区及各开发园区的在殡葬管理所或民政局、社发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减免手续。
 (四)本市去世但在市外火化的,不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四、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所需经费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要将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费用纳入每年预算予以保障。
 减免基本殡葬服务所需费用每年度结算一次,由办理减免手续的县(市、区)殡仪馆(殡葬管理所或民政局、社发局)于每年度末向其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五、监督管理
 1、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从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审批和办理减免手续的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办理减免申请的;
 (二)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2、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减免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减免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殡仪馆(殡葬管理所、民政局或社发局)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绵阳市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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