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1-00033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1-11-29
文号: 关键词: 机关,规定,办法,通知,指示,服务,所有制,改革,协作,包干,建设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绵府发〔2006〕4号)

2011-11-29 16:45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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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 阳 军 分 区
         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人武部,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建设,维护祖国和平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相关单位要通力协作、互相配合,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政治思想,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地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对有特殊困难的要按政策及时给予帮助解决,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国家的现行安置政策及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拓宽安置渠道,努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全面推行“政府引导就业、按系统包干安置,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依法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对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城镇退役士兵,我市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以自谋职业为主”的办法,由其父亲、母亲或配偶所在单位负责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党政群机关和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编制有缺额的,应优先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征得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后,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将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和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办法筹措资金,但不允许向个人摊派收取自谋职业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大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统一规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促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重视农村退役士兵培养使用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资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给予帮助。
(四)对在服役期间做出突出成绩的要给予奖励。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一等功的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后,在本人应享受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上分别增发3000、5000元。
(五)认真执行政策纪律,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不得下发任何歧视和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不得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对退役士兵家庭困难的,要采取帮扶措施及时解决。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和机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结合起来,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予以表彰。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                            绵阳军分区

           
                                   二OO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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