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282/2014-00054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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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4-12-22 |
文号: | 绵府办发[2014]66号 | 关键词: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4年10月执行)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4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将涪城区、游仙区、高新区、科创区、经开区、仙海区、科学城办事处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5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80元/月。其余县(市)原则上参照上述标准,调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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