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410282/2011-00044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
发文机构: | 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11-12-26 |
文号: | 关键词: | 机关,文件,函,题词,条例,规定,通知,决定,统计,指标,调整 |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绵市民优〔2011〕2号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城办事处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社发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护理费的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二、护理费标准:2011年我市对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提高是随着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提高的。根据绵阳市统计局公布,2010年绵阳(城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指标)为32526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10元。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为135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为108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为813元。
三、经费来源: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残疾伤残民工的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按原渠道解决。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提高 伤残 护理费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绵阳军分区。
关于提高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学城办事处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园区社发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提高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护理费的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二、护理费标准:2011年我市对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提高是随着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增长而调整提高的。根据绵阳市统计局公布,2010年绵阳(城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指标)为32526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710元。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调整后为1355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调整后为1084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调整后为813元。
三、经费来源: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残疾伤残民工的护理费由户口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人民警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护理费按原渠道解决。
绵阳市民政局 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提高 伤残 护理费 通知
抄送: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绵阳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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