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3-00012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3-11-13
文号: 关键词: 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2013-11-13 15:54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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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低保条件:凡是持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程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村(居民)代表评议—村(居委会)首次张榜公布—街道(镇、乡)复核—二次张榜公布—民政部门审批—三次张榜公布—颁发低保金领取证。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三)家庭成员收入及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的证明。申请人夫妻户籍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在女方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由男方提供其收入证明。

  (三)低保标准:城市300元//月,农村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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