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82/2011-00120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机构: 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11-12-31
文号: 关键词: 机关,文件,条例,规定,办法,通知,调整,标准,卫生,待遇,警察

民发〔2004〕198号 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2011-12-31 15:18文章来源: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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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
民 政 部
总后勤部  文件
民发〔2004〕198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修订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现新旧残疾等级合理衔接,保障残疾军人的基本权益,制定本办法。
   一、套改对象:按照《民政部关于颁发<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民〔1989〕优字第18号)的规定,已被军队卫生部门或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革命伤残军人并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二、套改原则:残情基本相当、套改后待遇基本不变。对少数套改后残情不符合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进行个案调整。    三、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特等套改一级,一等套改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五级,二等乙级套改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七级,三等乙级套改八级。    四、被地方民政部门评定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并持有相应伤残证件的人员参照本套改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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