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8410258/2019-00209 主题分类: 建议提案
发布机构: 绵阳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9-12-31
文号: 关键词: 人大建议

绵阳市公安局对市人大七届五次会议第252号建议答复的函

2019-12-31 09:49文章来源: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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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代表:你在市人大七届五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处理住宅小区僵尸车的建议》第252号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所谓“僵尸车”,通常是指长期停在车位不动无人使用的车辆。这些车辆满身灰尘,无人问津,长期不动,故被人称为“僵尸车”。“僵尸车”出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车主买了车,但因种种原因不常使用或不愿使用;二是车辆接近报废,因维修代价过高,而被一弃了之;三是由于车主入狱、出国等原因,致使车辆长期停放;四是失窃车辆,或犯罪分子作案后遗弃的车辆。针对越来越多的“僵尸车”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提供车辆信息查询服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开放式小区非道路停放的“僵尸车”、封闭式小区的道路停放的“僵尸车”,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无管理权,因此,公安机关只能按照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对车辆加强管理,在职权范围内为小区的业主或管理部门提供车辆查询服务,通知车主把车辆移走,尽可能减少和消除“僵尸车”;对于乱停乱放、长期霸占公共停车资源和消防通道的,我们将会同市住建部门督促物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车辆停放管理,通过各种途径通知到车主,要求车辆所有人限期整改。车辆属于个人的私人财产,对“僵尸车”进行处置,需要遵循法律程序,查询机动车所有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因此人民法院、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律师都应当出具协助查询法律文书,公安机关才能按照程序进行提供查询服务,以便于对小区内“僵尸车”进行处置。二、严肃处理开放式小区道路上“僵尸车”乱停乱放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开放式小区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小区道路交警部门有权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车辆进行拖移。拖移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核对车辆相关信息并通知车辆所有人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对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将依法强制报废处理;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我市公安交警部门已经将整治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作为常态化管理工作,通过路面巡逻查处机动车乱停乱放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同时,已经全面开展“视频巡逻管控”工作,使路面上乱停乱放的车辆能够得到及时的清理和查处。三、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4月22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正式施行,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明确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五大总成”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环利用。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一是按照新的管理模式,企业资质证明由原来“一照双证”调整为“一照一证”,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使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和公平,有利于各种优质资本进入行业,释放市场活力。由于市场竞争机制必然提高报废机动车回收价格,也有利于机动车迭代更新。二是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工作中,均要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进行关联查询。凡发现申请人名下有其他机动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一律要求办理报废业务后才能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四、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虽然按照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自贡、攀枝花、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南充、宜宾、广安、达州、巴中、雅安、眉山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市可以对城乡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我们认为一是地方性立法不得突破上位法律规定。二是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行政执法部门对私人财产均不具有处置权。三是对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僵尸车”的,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物业服务企业与“僵尸车”所有人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进入强制报废程序并偿还停车费用。同时,公安机关也将通过各种渠道提请尽快完善完善相关法律程序,明确“僵尸车”的界定,明晰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开展交通管理工作。此函。绵阳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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